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15年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

14.01.2015  00:22

渝农办发〔2015〕2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委(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畜牧兽医局,委属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以及农业部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重庆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及时掌握动物疫病免疫状况、科学评估疫病发生风险和流行趋势,不断增强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能力,圆满完成“两个努力确保”目标任务,特制定了《重庆市2015年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月9日





重庆市2015年动物疫病监测

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一、职责分工

(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负责制定《2015年度全市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二)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称“市动物疫控中心”):按照市农委工作安排,组织并督促指导区县实施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全市监测数据;开展市级定点流行病学调查,开展或组织区县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国家参考实验室完成抽样监测工作;开展全市动物疫情分析评估,提交预警预报;负责全市检测试剂的组织供应。

(三)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计划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督促动物饲养场开展动物疫病自行检测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4〕305号)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含规模饲养场自主检测计划),为全面贯彻落实“以监促防,以检计酬”和“基于监(检)测基础上的产地检疫”新机制奠定基础。要落实人员、经费、物资,解决监测流调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有条件的区县要建立专职采样队伍。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农村散养畜禽的监督监测,接受规模饲养场的委托检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指导、监督自建兽医实验室的规模饲养场自行开展动物疫病监测;负责将监测结果及时汇总分析,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四)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按照农业部要求,做好辖区内动物疫病测报工作。

二、监测任务

(一)重大动物疫病和外来动物疫病血清学监测

1.监测病种

猪:O型口蹄疫免疫抗体、猪瘟免疫抗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抗体。

牛:O型、A型口蹄疫免疫抗体。

羊:O型口蹄疫免疫抗体、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

禽:H5亚型禽流感免疫抗体、散养禽增加鸡新城疫免疫抗体。

2.监测覆盖范围、频次和数量

散养畜禽:以包片(责任)兽医的责任区域为单元,所有检测单元应在一个免疫保护期内(至少每6个月)开展一次监(检)测,每单元每次分畜、禽两类,每类随机采样30份(要兼顾各品种饲养量)。

规模养殖畜禽:养殖规模达到猪当量200头(含)以上的动物饲养场每次采样时按动物饲养场“动物疫病自检”抽样规定测算抽样数量,并全部检测抽样样品。应对饲养周期不超过6个月的动物每批次开展一次检测,饲养周期超过6个月的动物每6个月每批次开展一次检测。

各区县2015年监督监测和委托检测量至少不低于附件2规定的数量。

3.监测方法和判定标准

(1)H5亚型禽流感免疫抗体:血凝(HA)和血凝抑制(HI)试验; 

(2)O型口蹄疫免疫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IHA),液相阻断ELISA(市级);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3)A型口蹄疫免疫抗体: 液相阻断ELISA; 

(4)猪瘟免疫抗体:抗体阻断ELISA、间接ELISA或正向间接血凝试验(IHA);

(5)鸡新城疫免疫抗体:血凝(HA)和血凝抑制(HI)试验;(6)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抗体:间接ELISA;

(7)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间接ELISA。

上述检测方法均按试剂盒说明书进行操作和结果判定。

(二)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

1.监测病种及样品来源

(1)病原学监测

H5亚型禽流感、H7N9流感、鸡新城疫:样品为咽-肛拭子,采样范围为所有活禽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活禽交易摊位/档口)、种禽场、商品场和散养户。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屠宰场和市场采集颌下淋巴结、扁桃体、肺脏等。

(2)感染抗体监测

口蹄疫:结合口蹄疫免疫抗体监测,对猪、牛、羊等偶蹄类动物的种畜场、规模养殖场、散养户进行非结构蛋白抗体监测;

H7N9流感:按照《重庆市家禽H7N9流感剔除计划实施方案》(渝农办发〔2014〕71号)要求,结合H5亚型禽流感监测计划开展;样品应覆盖种禽场、活禽批发市场和野生禽鸟栖息地。

2.监测数量和频次

(1)病原学监测:具备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检测设备的23个区县,每季度开展一次;

(2)感染抗体监测:每年至少开展2次。其中,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例合格证》的种禽场H7N9流感抗体监测,每次每场采样数量不少于30羽份。

各区县2015年病原学监测量不低于附件3规定的数量。

3.监测方法

(1)病原学 

采用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方法进行检测。其中口蹄疫和禽流感只做通用型,并将结果为阳性的样品及时送市动物疫控中心进行分型和测序。

(2)感染抗体 

口蹄疫感染抗体:非结构蛋白ELISA。

H7N9流感感染抗体:血凝(HA)和血凝抑制(HI)试验。

(三)人畜共患病与马病监测

1.牛羊布鲁氏菌病

乳用/种用牛羊全部监测,每年监测2次;其它牛羊规模养殖场每场每年监测一次,每次采样数量不少于20份。市外引进乳用/种用牛、羊应在隔离观察期间全部检测1次,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方可混群饲养(见附件4)。对检出阳性动物要严格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的畜群(检出阳性动物的同群畜)实施隔离和跟踪监测,直到不再检出阳性动物方可。

散养牛羊按照0.01%比例抽检。监测时先用虎红平板试验初筛,若为阳性则用试管凝集试验复检,仍为阳性的,将样品送市动物疫控中心进行确诊。

2.牛结核病

乳用/种用牛全部监测,每年监测2次;规模场肉牛按10%、其它牛按5%病例抽检;市外引进乳用/种用牛应在隔离观察期间检测1次,检测均为阴性方可混群饲养(见附件4)。凡牛型结核分支杆菌PPD皮内变态反应试验疑似反应者,于42天后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阳性,则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若仍呈疑似反应则间隔42天再复检1次,结果仍为可疑反应者,则视为阳性牛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的畜群(检出阳性动物的同群畜)实施隔离和跟踪监测,直到不再检出阳性动物方可恢复日常监测。

3.狂犬病

采取血清样品送市动物疫控中心监测(见附件4)。病原监测以发病动物监测为主,要求对狂犬病死亡或疑似发病的犬、猫和家畜进行扑杀,采集脑组织进行实验室确诊;特殊情况下,可隔离观察10天以确认或排除。

4.马传贫

按照《马传染性贫血防治技术规范》,利用琼脂扩散试验(AGID)对辖区内所有马、驴、骡等马属动物进行一次监督监测,对旅游景区、养马场、马术队、马术俱乐部的马匹要进行重点监测。

5.马鼻疽

按照《马鼻疽防治技术规范》,利用变态反应试验(鼻疽菌素点眼法)对辖区内所有马、驴、骡等马属动物进行一次监督监测,对旅游景区、养马场、马术队、马术俱乐部的马匹要进行重点监测。

(四)其它常见动物疫病监测

各地要按照《重庆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要求,结合畜牧生产需要,组织开展猪伪狂犬病、猪圆环病毒病(Ⅱ型)、经典猪蓝耳病、仔猪腹泻、禽白血病和沙门氏菌病等常见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五)配合农业部参考实验室采样

按照农业部下达的监测任务,积极配合完成各参考实验室来渝采样任务。

三、流行病学调查、分析评估和预警预报

(一)定点流行病学调查

1.定点

各区县应综合考虑地理屏障、历史疫区、动物疫病防控资源等多种因素,科学设置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点,每个点都应代表相应的面。其中:养殖环节应覆盖每个乡镇,包括主要畜禽(猪、牛或羊、鸡、鸭)养殖场(户),如果设置散养畜禽作为流行病学调查点,每个点应至不少与15户;流通环节选择市场或检查站;屠宰环节选择辖区内生猪屠宰场;诊疗环节选择辖区内的包片兽医。

2.调查频次及方法

每季度开展一次调查,调查与当地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同步进行。采用现场问卷调查与实验室血清学与病原学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病原学检测能力的区县,病原学监测样品原则上在调查点采集。

3.调查内容

每次调查应包括养殖环节、流通环节、屠宰环节和诊疗环节四个方面的信息,主要涉及调查点区位信息、场点规模、免疫信息、场点内动物的增减情况、防疫条件,动物发病死亡情况,采样检测情况等内容(见附件1)。

(二)应急流行病学调查

临床突发(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外来动物疫情和大范围发生原因不明的动物疫情时开展应急流行病学调查,调查工作应按照重庆市动物疫控中心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动物疫病应急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手册》(渝动疫控发〔2013〕59号)文件规定程序进行。

(三)开展分析评估和预警预报工作 

市、县两级兽医实验室要对监测、流调结果每季度开展一次评估,形成分析评估报告,上报同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抄送同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区县的分析评估报告要同时抄送市动物疫控中心)。各区县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以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将分析评估报告下发乡镇政府,以引起足够重视,及时组织人员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对分析评估中发现的带有全局性或普遍性的疫情隐患,要及时进行预警预报。

四、样品送交和信息上报

(一)按重庆市动物疫控中心下发的《关于规范检测报告和风险评估通报的通知》(渝动疫控发〔2014〕66号)规定,规范填写采样记录单,确保记录真实、准确、可追溯。

(二)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底前将当月动物疫病监测结果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各区县要将经领导签字的上报表复印件和信息汇总表一并邮寄至市动物疫控中心。

(三)荣昌、武隆、璧山和巫山等4个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要按照国家计划和《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管理规范》要求,定期上报监测数据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外,还应在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半年及全年工作总结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动物疫控中心。

五、工作要求

(一)大力推行“以监促防、以检计酬”工作机制。对乡镇兽医站由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要将农村散养畜禽和规模场畜禽在监督监测和委托检测中的重大动物疫病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水平与乡镇兽医站的包片兽医、挂牌兽医、乡镇兽医站领导的绩效工资挂钩,对抗体水平不达标的,要及时实施补免。对乡镇兽医站主要由乡镇政府管理的,要将重大动物疫病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水平以防治牲畜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名义通报相关乡镇政府,对不达标的,要责令其及时整改。

(二)大力推行“规模饲养场自行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工作机制。动物饲养场自行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是《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赋予动物饲养场主的法定责任,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渝农发〔2014〕305号”文件要求,周密布置,落实责任。要充分发挥乡镇兽医站和挂牌兽医作用,督促动物饲养场履行法律责任,自行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没条件的动物饲养场可以委托检测)。对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免疫抗体不合格的,要督促养殖业主尽快实施补免。

(三)大力推行“基于监(检)测基础上的产地检疫”工作机制。各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渝农发〔2014〕154号”和“渝农发〔2014〕305号”文件要求,在产地检疫时认真查验监(检)测报告或风险评估报告,进一步提高产地检疫技术含量。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市动物疫控中心下发的“渝动疫控发[2014]48号”和“渝动疫控发[2014]66号”文件精神,及时开展监督监测、委托检测和风险评估,规范出具监(检)测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四)做好后勤保障和技术提升。各区县要根据工作任务,落实实验室检测人员和监测经费,积极开展采样、检测、流调、分析评估等技术培训,及时添置或更换必要的检测设备。市动物疫控中心要做好区县实验室技术人员的跟班培训,同时也要做好非洲猪瘟等外来病的技术储备工作。

六、工作考核

市农委将指派市动物疫控中心对各区县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与监测经费补助及有关项目安排挂钩。区县监(检)测后应留样,市动物疫控中心不定期从区县留样中进行抽检,并将市县两级监(检)测结果吻合率在全市通报。

七、其他

对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的,及时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按农业部相关规定和相关病种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处理。


附件: 1. 2015年重庆市动物疫病定点流行病学调查表

      2-4

      2. 2015年重庆市重大动物疫病和外来动物疫病血清学监(检)测任务表

      3. 2015年重庆市区县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及感染抗体监测/采样任务表

      4.2015年重庆市区县人兽共患病监测任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