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拟出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 “不合格”产品拒绝整改将向社会公告

08.06.2020  18:54

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发布《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办法明确了监督抽查的组织、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结果处理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网络抽样可以消费者名义购买样品

根据实施办法,抽样分为现场抽样及网络抽样。其中,网抽样品可以以消费者名义购买。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并视频记录买样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校时、产品搜索选择、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证照信息、样品网页信息、订单信息、支付记录和聊天记录等内容。同一产品购买过程的视频应当连续记录,不得中断。

同时, 抽样人员应当对收到样品进行确认,通过视频录像等方式记录拆封、确认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快递包装、快递单据、样品包装和样品标识等内容。

抽样机构进行网络抽样的,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指派工作人员参加样品收样确认。

失联“歪货”厂家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实施办法指出,市级监督抽查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由被抽样对象所在地区县局负责结果处理。

负责结果处理的区县局应当向监督抽查结论为“不合格”的被抽样对象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自下达之日起60日内予以改正。监督抽查结论为“不合格”的被抽样对象应在整改期限内向负责结果处理的区县局提交整改报告。

监督抽查结论为“不合格”的被抽样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或整改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负责结果处理的区县局应当上报市局,并由市局向社会公告。

此外,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未开展整改的监督抽查结论为“不合格”的被抽样对象,负责结果处理的区县局应将监督抽查结果抄告相关信用主管部门,并按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王淳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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