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法院法官下乡审理涉林涉农纠纷案件

23.06.2015  13:27
  近日,石柱法院民一庭法官在三星乡政府会议室,就该乡137户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户诉国有林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旁听群众多达百余人。

  “这个案子涉及到农户的切身利益,加之雨天也不方便做农活,估计旁听人员有点多……”,“大多数农户有抵触情绪,牵涉面比较广,稍有不慎,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午饭后,干警们携带巡回审判包、案卷,在驱车前往三星乡途中谈论着庭审注意事项。

  据了解,1988年,三星乡5个生产合作社(现合并为青龙组、华阳组、高兴组)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户与县国有林场签订了《国、社联合造林经济合同书》,合同约定,为了加速林业建设步伐,实现荒山绿化,农户将自己无力绿化的荒山移交给国有林场,由国有林场长期营林使用,待林木采伐有收入时,扣除成本,按纯收益进行三七分成(国有林场七成、农户三成)。

  鉴于原告137户分属三个村组,与国有林场之间形成了五个合同,法院通知了原告所在三个村组分别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为了提高审判效率,法官决定以组为单位分三批次合并审理。会议室内座无虚席,走廊挤满了旁听群众。

  “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都可以出庭,如果大家觉得已经指派了委托代理人,不需要本人出庭,也可以选几位熟习案情的原告参与庭审表达诉求,但必须是诉讼当事人,开庭过程中旁听人员不得喧哗扰乱庭审纪律”开庭前,法官一再强调。

  宣布法庭纪律、敲响法槌、核对当事人身份、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庭审有序进行……

  原告认为当时村组干部宣传动员时承诺20年过后返还林地,现如今,已接近30年。荒山造林经济合同系村组干部与国有林场擅自签订,农户并未当场看到合同内容。近几年,部分农户才发现合同中规定期限是“长期”,侵犯了农户合法权益,且这么多年来,国有林场收益情况不透明,强烈要求国有林场返还林地、林木。

  被告举示了合同书、公证书、按股分成户主花名册等证据,认为当时开荒造林以生态效益为出发点,同时也给农户带来了经济效益。

  “您所陈述的部分事实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需要另行主张”庭审中,法官一次次引导偏离庭审主线的当事人依法依理表达诉求。部分旁听群众情绪激动,不禁插话,认为法官偏袒被告,法官耐心说明庭审纪律,详细解释庭审流程。

  法庭征求了双方意见,同意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组织调解。庭审结束后,法官耐心地逐页指念庭审笔录让当事人核对,大家不禁感叹道“书记员真厉害,把我说的都记下来了!

  “哎呀,我还是第一次看到庭审呢,挺严肃的”,“坐了一个下午,腰杆儿都坐痛喽,真佩服你们”,“落雨淅淅的,来乡头开庭,的确是把我们方便了”,“法官还是好生给我们判哟!”……下午6时许,干警们在群众的议论、赞扬、期待声中踏上返程。 来源:石柱县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