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解读1 | 禁止高空抛物成为法律义务 物业未采取安保措施要担责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高空抛物事件不断发生,被砸到的受害人要找到抛物者困难重重……找不到人就没法维权了吗?医药费谁来赔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明确了拒绝高空抛物的法律义务,也明确了高空抛物者的侵权行为,有关机关的调查义务以及物业机构的防范义务。
今(24)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专访了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课题组成员侯国跃,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中与高空抛物相关的条款进行了解读。
侯国跃
案例回放
抛物伤人后全楼60人赔偿
王先生在自家居住的单元楼前休息,被楼上坠落的物品砸伤头部致死。经公安机关调查,仍不能确定投掷物品的具体侵权人。后王先生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楼全体住户及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本案中“可能的加害人”是建筑物使用人,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不是建筑物使用人,原告请求其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遂判令由该楼3单元60户实际使用人分担王先生的合理损失。
专家解读
物业未设置安保设施要担责
侯国跃介绍,现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相较于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民法典草案中的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规则存在五点变化。
第一,增加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法律立场。将拒绝高空抛物明定为一种法律义务。高空抛物,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制裁。
第二,增加“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民法典草案中明确侵权人承担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不仅是对司法实践的积极回应,而且是以立法态度的形式对自己责任原则的重申。
第三,增加“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规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明确有关机关的及时调查义务,并将调查作为认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前置程序,有利于运用有关机关的专业能力,发现客观真相,从而保护人民群众的行为自由。
第四,增加“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规定。民法典草案从行为自由与权益救济衡平保护的双重视角,肯认可能加害人的追偿权,不仅是对否定评价真正侵权人的坚持,更是对可能加害人行为自由等合法权益的关怀。
第五,增加“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规定。一方面可以更加充分有利地保障受害人权益的救济,另一方面可以调动社会力量,以“综合施策”方式构建高空抛物的共治机制。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石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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