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给了抚养费探视权未能保障 这钱不给行不行……

30.12.2019  22:46

离婚后,当一方以探视权未获保障,不给娃抚养费,究竟行不行。今(30)日下午,铜梁区法院发布了重庆市基层法院首份《基层社会治理司法案例编选》,用真实的案例,详细解答了这个法律问题。

他们离婚了

男方探视权没保障抚养费不给了

小杨与小梁经过一段时间的热恋,携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2008年的4月底,两人的儿子小明出生,为这个家增添了许多欢乐。

孩子一天天长大,两人的感情却越来越疏远,常因一点小事就闹得不可开交。2016年11月底,他们的婚姻终于走到了尽头,以离婚的方式,结束了两人多年的生活,并在铜梁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二条约定:儿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1000元直到孩子学业完成为止。在孩子完成学业之前的所有教育费、医药费均由男方和女方各自承担50%。在不影响小孩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前提下,男方对儿子享有探视权。

后来,男方以探视权没有得到保障为由,拒绝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为此,小明将父亲告上了铜梁区法院,要求其履行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

法院判决

抚养费和探视权不能混为一谈,男方被判给钱

儿子都不让我见,凭啥子要给钱。”法庭上,小梁一再表示,他去看儿子,被小杨阻碍,所以不同意⽀付抚养费。同时,他还称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活费标准过⾼,请求法院予以酌情减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小梁认为其探望权利未得到实现,可以与小杨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的方式另案处理,但不能以此来对抗其对小明的法定抚养义务。

另外,小梁与小杨就婚生子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小梁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考虑到子女的利益以及自己的承受能力后确定抚养费给付标准,在客观上没有新情况出现的情况下,小梁要求降低支付抚养费用标准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为此,法院依法判令小梁从2018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向原告小明支付生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医疗费、教育费按实际支出的有效票据由小梁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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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选将推送到基层

供处理矛盾纠纷时参考

据悉,近日铜梁区入选我国首批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地,该法院希望通过这些典型的婚姻家庭类、人身侵权类及合同类有关案例,为基层的社会治理提供法律借鉴。

推送案例编选是人民法庭积极参与基层治理、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铜梁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的案例编选主要以人民法庭案例为主,包括婚姻家庭类、人身侵权类以及合同类。案例选编将推送到该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以及村社,供相关基层治理主体处理矛盾纠纷时参考,希望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更加完善和现代化。

据悉,2019年,铜梁法院三个人民法庭共计审结案件1777件,同比增长33.50%。同时,全年各法庭开展巡回审判60余场,开展普法进企业、校园等活动4场。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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