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私人养老院毁林修路 老板坐上被告席

25.07.2020  17:15

为了建私人养老院,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他雇人修建道路时占用了6亩多防护林地。如今,他虽不被追究刑责,却被当地林业部门告上法院,索赔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替代性生态修复费6.5万余元。

7月25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辖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建私人养老院 他占用防护林地6亩多

2016年6月,杨某某为建私人养老院,与同村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将该村村民的一块承包土地转让给杨某某,杨某某支付了20万元土地转让费。

次年,杨某某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雇请他人修建了一条挖掘机通道后,用挖掘机将受让山林、耕地进行挖掘,并将泥石直接弃于下方山林,致使下方山林植被及土层全部被毁坏、地形地貌改变,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

2018年1至2月,杨某某仍然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用挖掘机在原挖掘机通道基础上进行施工加宽和去陡整平,修建起一段长323米、宽6.5米的土坯路。

经鉴定,杨某某共占用防护林地6亩多,造成生态损失费用59439元。

刑责虽免 他被林业部门起诉索赔6.5万

2018年9月,巫溪县森林公安局以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

检方审查认为,杨某某共占用防护林地6.43亩,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10000元,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事后,巫溪县林业局与杨某某就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巫溪县林业局作为原告向市二中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杨某某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替代性生态修复费用共计65000余元,并要求被告在区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

双方同意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案件暂未宣判

今年7月23日,本案开庭审理。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参加了庭审。

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围绕本案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针对原告是否系适格原告、本案侵权事实是否成立等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杨某某当庭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对法庭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并且也愿意对生态环境损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庭审后,原告巫溪县林业局与被告杨某某均表示同意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处理存在协商解决的基础,合议庭决定先行休庭,若双方协商不成,再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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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种情况可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不同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普通环境侵权责任诉讼的一类新的诉讼类型。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三种具体情形,包括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情形。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向存丹 实习生 唐予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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