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服务机构扶持政策

05.05.2016  00:16
  科技服务机构扶持政策       1. 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渝财教〔 2008 54 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 2015 年度国外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通知》 ( 渝知发〔 2015 44 ) (重庆市级专利申请授权资助:(一)申请国内专利资助费用,国内专利的官方申请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国内专利授权后,予以一次性资助。(二)申请国外专利资助费用,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两个阶段的资助总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并不得超过实际支出。同一申请人当年获得资助的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渝财教〔 2008 54 (专利相关费用减缓及资助:对企业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复审费和授权后前三年的年费以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授权后前三年年费给予一定比例的减缓。其中,申请费、实质审查费、授权后前三年年费减缓70%,复审费减缓60%。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资助;三种专利获权后予以一次性资助,其中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资助300元/件。)       3. 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渝财教〔 2008 54 号) (专利资助:(一)国内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申请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二)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后,予以一次性资助。(三)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后,予以一次性资助。)       4. 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渝财教〔 2008 54 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 2015 年度国外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通知》 ( 渝知发〔 2015 44 ) (重庆市级专利申请授权资助:(一)申请国内专利资助费用:国内专利的官方申请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国内专利授权后,予以一次性资助。(二)申请国外专利资助费用: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两个阶段的资助总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并不得超过实际支出。同一申请人当年获得资助的总额不超过50万元。)       5.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科委发〔 2015 84 号) (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操作指引:为发挥专利权融资功能,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专利技术应用市场化,凡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条件的企业,可向金融机构提出质押融资贷款申请。)       6. 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 2015 84 号) (知识产权担保:企业获得市级相关产业引导基金或其他股权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后,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和银行应优先安排担保增信、保险增信和贷款融资。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质押融资与科技风险担保实行“投贷保”联动,加速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7. 重庆市科技投融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 2010 119 号) (科技贷款补助:科技贷款补助是指对科技企业及科研院所获得银行专项科技贷款后的利息补助。利息补助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同一科技企业的补助累计三年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最高不超过70%,同一科技企业的补助三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已获其它贴息补助的项目,不得申报科技贷款补助。)       8. 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2015—2020 年)(渝委发 [2015]13 号) (企业研发创新中心认定:凡发明专利拥有量在国内同行业保持前五名,研发成果转化率达到50%以上、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以上、R&D经费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达到5%以上,即认定为企业研发创新中心;凡发明专利拥有量排名全市同行业前列,研发成果转化率达到20%以上、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以上、R&D经费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达到4%以上的,优先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凡R&D经费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达到3%以上,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优先纳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定范围。)       9. 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07 120 )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07 121 ) (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自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政策已到期,国家有关部委正在评估执行情况,并适时修订该政策】)       10. 关于延续重庆市大学科技园建设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渝府发〔 2008 137 号) (大学科技园政策:(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孵化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超基数返还90%;(二)园区内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市级留成部分全部返还;(三)重庆大学科技园区内企业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实收额的70%返还给园区所在地的区级政府,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11. 重庆市市级科技园区管理办法(暂行)》(渝科委发〔 2015 94 号) (市级科技园区财政经费补贴:一次性给予新批复设立的市级科技园区100万元的资金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和研究开发服务、技术转移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专业科技服务发展,以及科技服务人才培养、推动科技服务业示范应用等,培育科技服务业。)       12. 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2015—2020 年)(渝委发 [2015]13 号) (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推动科研院所及高等学校现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改革体制机制,面向全社会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财政资金投入主要通过成果转化率、向社会开放度和向企业提供服务等绩效评价方式给予支持。       13. 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 [2015]20 号) (发展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研究开发机构盘活现有土地、商务科研楼宇等存量资产,引入市场化机构,投资建设并运营大学生创业基地、硕博研究生创业园、创客空间等众创空间。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孵化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协会及联盟等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开发区(园区)、核心商圈、城镇社区的工业厂房、仓库、商业用房等存量资产或传统孵化器,建设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大街、创业特色社区、返乡创业园、星创天地等新型孵化平台,建设具有“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的众创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