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院详解立案登记制改革细则 符合条件当场立案

05.05.2015  18:35
      人民网重庆5月4日(刘政宁)从今年5月1日起,我国人民法院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4日为实行立案登记制的首个工作日,为方便人民群众了解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主要精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顺利进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简单地来讲,立案登记制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起诉状和相关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重庆高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与此前相比,两者之间的最大的区别是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尺度不一,甚至进行实质性审查;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属于登记立案的范围有哪些?该部门负责人表示,按照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要求,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有六种情形:一是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是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四是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五是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六是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记者了解到,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实行登记立案后,重庆法院将大力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制作诉状样本,发放诉讼便民手册,为当事人提供示范和指引;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大力推动网上登记立案平台建设;结合便民诉讼网络建设,推行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
  实行登记立案后,重庆法院如何应对可能出现的案件数量增长?重庆高院表示,重庆法院将合理调配审判资源,完善诉前调解机制,探索庭前准备程序,大力开展案件分流、促进和解、指导调解、诉调对接和案件速裁工作。加强诉讼释明工作,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理解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内容和意义,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同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的作用,引导更多纠纷通过非诉途径解决。
      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关于立案登记制改革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1、问:实行登记立案,如何从程序上进行有效规范?
  答:登记立案程序规定十分严格、具体,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第二,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2、问: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答: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当事人在指定期限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3、问:对当事人提起的起诉、自诉,当场无法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对登记立案的期限是否有硬性要求?
  答: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规定》要求十分明确,时效性很强。具体而言:
  第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问: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第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第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其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第四,起诉状原本和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第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5、问: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答: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第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第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第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第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6、问:当事人提交的刑事自诉状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答:当事人提交的刑事自诉状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第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第二,被告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第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第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第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第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7、问: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和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8、问:对立案工作中存在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方式?
  答: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对登记立案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问: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时未交纳诉讼费,是否影响登记立案?
  答:交纳诉讼费与否不是决定登记立案的法定条件,如果起诉、自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当事人未交纳诉讼费不予登记立案,而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经当事人申请,应当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10、问:实行登记立案后,重庆法院在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方面会有什么新举措?
  答:重庆法院将大力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制作诉状样本,发放诉讼便民手册,为当事人提供示范和指引;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大力推动网上登记立案平台建设;结合便民诉讼网络建设,推行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让当事人更加方便地行使诉权。
  11、问:实行登记立案后,重庆法院如何应对可能出现的案件数量增长?
  答:重庆法院将合理调配审判资源,完善诉前调解机制,探索庭前准备程序,大力开展案件分流、促进和解、指导调解、诉调对接和案件速裁工作。加强诉讼释明工作,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理解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内容和意义,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同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的作用,引导更多纠纷通过非诉途径解决。
  12、问:对于违法滥诉行为,如何进行规制?
  答: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违法缠诉现象,人民法院一经发现,应当驳回其请求,并给予司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扰乱法庭、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聚众围攻、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人民法院将加大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力度,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