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举办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培训班的通知

19.03.2015  11:35

渝安监办〔2015〕10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举办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

执法资格培训班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

为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平安重庆建设加强安全生产“三基”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4〕1号),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做到依法行政、持证上岗。经研究决定每年定期开展安监执法人员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培训,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掌握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树立依法行政的思想;熟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技术知识,具备较高的行政执法能力;熟悉并掌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以适应新时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

二、培训对象

全市区县、乡镇、街道(园区)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的安全生产监管在编在职人员;证件到期需复训的安全生产监管在编在职人员。

三、培训内容

(一)新训内容

1.依法行政概论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基础法律法规。

2.《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安全生产监察要点、监察程序、监察内容、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处理及案例分析、事故调查报告编写,以及安全生产监察相关的复议、诉讼和赔偿等。

4.安全生产监管理论与实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隐患辨识、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预案审查技术,包括各类事故隐患的辩识与评价、重大危险源辩识标准和应急预案编制要素及其审查要点。 

(二)复训内容

1.学习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66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65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64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62号)、《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61号)。

2.案例分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写。

四、培训安排

(一)培训形式

1.新训:网络学习和课堂讲授相结合。网络学习5天,40学时,重点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纳入考试);课堂集中讲授5天,40学时,课堂授课方式主要采取专家讲座、现场教学、讨论教学等形式。

2.复训:网络学习3天,24学时,熟练掌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政策,并结合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实际开展经验交流与讨论。

(二)培训时间

每年新训、复训各开展二期:

复训第一期定为每年1月(当年1——6月需复训的人员)和第二期7月(当年7——12月需复训的人员);

新训第一期定为每年5月(3月25日前各区县报具体参训人数)和第二期9月(7月25日前各区县报具体参训人数)。

五、其他事项

(一)参训条件

1.参加新训人员条件: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年度工作考核称职以上。

2.参加复训人员条件:持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证件并到期需复训的安全生产监管在编在职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二)学习网站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众信息网人事培训处版块和重庆市安全培训网。

(三)费用

费用分级承担。新训培训费、考试费、资料费由市安监局承担,住宿费、餐费、差旅费由派出单位承担;复训考试费由市安监局承担。

(四)报名事宜

1.参加新训人员报到时请携带二张2寸彩色近照、身份证原件、学历证原件及《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申请表》,用于办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2.复训网络学习结束,由区县安监局向市安监局申报考试,市安监局委托区县安监局统一组织考试;考试结束,试卷、监考记录表、复训人员二张2寸彩色近照、执法证复印件及《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申请表》送市安监局阅存,成绩合格者换发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3.每年培训内容根据当年国家安全生产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作相应调整。

4.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石  倩            传真电话:67507987

电子信箱:KSZXKWK @163.com

 

附件:1.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申请表

2.新训人员回执表

3.重庆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场记录表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

 

 

安监办10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