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璧山区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2.04.2017  22:10

当事人:钱霈,男,汉族,今年42岁,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新桥村青杠林组25号,身份证号码:52212319741117401X,联系电话:15585035888,职业: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璧山区钱霈食品经营部,注册号:500227608812683,注册日期:2016年10月26日,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铜路125号附3号,经营者姓名:钱霈,经营范围:销售:食品、食用农产品。

经查明:你于2017年1月18日在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铜路125号附3号销售侵犯“茅台”、“MAOTAI”、“”(图形)、“”(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的标注有“茅台”“MAOTAI”、“”(图形)、“”(图形)注册商标的“茅台品鉴酒”75件(500ml/6瓶),“茅台贵宾酒”111件(500ml/6瓶),“茅台家宴酒”87件(500ml/6瓶),“贵州茅台镇茅台VIP酒”11件(500ml/6瓶);

2.罚款170000元。

因你未在重庆市璧山区居住,本局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或无法确定你是否收到渝璧山工商经听字〔2017〕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故依法进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以及《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将依法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联系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建设路99号

联系电话:023-41431992

联系人:肖  琼、董长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璧山区分局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