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局再曝光7类汽车销售霸王条款

08.07.2015  18:01

  昨日,市工商局继曝光汽车销售七类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霸王条款(见重庆晚报7月1日第7版)后,再次曝光了七类关于加重购车消费者责任的霸王条款,提醒大家要仔细查看合同。

  霸王条款1 申请车贷要给调查费

  合同条款:乙方要求以车辆贷款方式付款的,应在甲方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应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___元(或定金人民币___元),调查费人民币___元。金融机构审查后不同意贷款的,调查费不予退还。

  工商点评:银监发〔2012〕3号文件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故向经营者支付“调查费”的规定,于法无据。此外,指定金融机构办车贷,排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霸王条款2 质量鉴定由申请人承担

  合同条款:双方对车辆质量有争议的,以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书面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申请人承担。

  工商点评:根据《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鉴定、检测费用由经营者预付,并根据鉴定、检测结论,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由双方分担。

  霸王条款3 未按时接车需承担损毁风险

  合同条款:乙方有义务于本合同约定交车截止日的当日工作时间到甲方处接车,否则视为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车,自交车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或本合同约定交车截止日起视为已交付,该车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自甲方通知提车之日或本合同约定交车截止日次日起,甲方有权另行处理。

  工商点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面合同规定消费者未及时接车,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转移给消费者承担,但又规定经营者保留车辆的处分权,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置不对等,有违合同公平原则。

  霸王条款4 车价上涨双方按新价履行

  合同条款:1.在本合同签订后履行完毕前,如遇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修订和颁行相关法律政策及税收政策,导致车辆价格上涨,双方按新价格履行;2.由于生产商技术改进、产品更新而导致车辆价格变动,则甲、乙双方按新价格履行。

  工商点评:该条以情势变迁为由,预先就车辆价格作出特别规定,使消费者购车价格处于不确定状态,不符合《合同法》关于情势变更的法律精神。同时,只规定“车辆价格上涨,双方按新价格履行”,也有违合同公平原则。

  霸王条款5 送车消费者承担费用和风险

  合同条款:如乙方要求甲方送车到指定地点,一切费用与风险由乙方负责承担。

  工商点评: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霸王条款6 贷款购车需缴续保保证金

  合同条款:贷款期限两年或以上的除一次性缴纳第一年保险费外,另需缴纳续保保证金;乙方在第二年至贷款期限年为止的情况下,保证金才能退还给购车人。否则,该保证金即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

  工商点评:这是向消费者销售车辆时,附加了不合理的条件,排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霸王条款7 双方支付违约金不对等

  合同条款: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车款,必须支付供方违约金,其标准为未付车款按每天1%支付。需方未按时提车,未通知供方,需方应支付供方保管费,每天按100元计算。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供方未能交付需方定购的车辆,供方应及时将情况通知需方,如果未通知,应按每天_元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工商点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面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不公平,有违合同公平原则。

  重庆晚报记者 张水红

      选稿编辑:张应梅

      链接: http://www.cq.xinhuanet.com/2015-07/08/c_11158483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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