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化工排污拒不改正 遭罚110万

02.02.2015  10:05

永川城区的紫光化工,四周已经被居民区包围。 记者 张梁 摄

为何罚

重庆晨报永川读本讯 记者 张梁 邓鑫 据市环保局网站公布的消息,1月20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开出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市第一例按日计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的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排污拒不改正,被按日累加计罚,共罚款110万。

记者了解到,事发地点是位于永川城区的原厂址。

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主要产品有:亚氨基二乙腈、原甲酸三甲酯、黄血盐钾、甲醛及合成氨;主要原材料为:天然气、液氨、羟基乙腈、硫酸、盐酸、氢化钾、甲醇、苯胺等。

该企业被永川区政府(2008)1号文件列为环保搬迁计划,并要求于2011年12月31日前搬迁。新厂位于港桥工业园,正在建设中,原厂址实际前几年就已停工。

原厂址存在土壤污染问题,永川区环保局要求其在2014年12月30日前治理达标。该公司治理工作较为缓慢,时至今日仍未达标。不过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并非生产过程中新产生的污染。区环保局方面表示,将继续严格监督该公司进行治理。

事件回顾>

○2014年12月23日

市环境监察总队会同永川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废水处理设施停运,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排污者必须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规定,构成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2014年12月25日

市环境监察总队向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否则将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按日累加处罚。

○2015年1月5日

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仍未正常运行,外排雨水排口及厂区围墙外多处渗漏,多处的渗漏水中污染物指标严重超标,已构成了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5年1月7日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

○2015年1月20日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和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每日处10万元罚款,共计罚款110万元。

新闻纵深>

按日计罚”重庆已有80起行为受罚

据区环保局方面表示,上述处罚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市第一例按日计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并非近年来首例按日计罚行政处罚。

2007年修订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111条第2款早就规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本条例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

2011年修订的《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8条第2款规定:“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可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

实践证明,按日计罚制度能够达到“加重处罚,同时又加快整改”的双重目的,对督促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管理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实施以来,重庆市共对80起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行为实施了按日累加处罚,处罚金额约1.18亿。

B

按日计罚不封顶

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对于许多省市来说,环保“按日计罚”还是个新生事物,重庆市则不然。2007年,重庆市就开始探索“按日计罚”,他们是怎么做的,效果如何?记者作了一番调查。

有依据,有程序

过去很长一段时期,相对于防治污染成本,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的罚款处罚严重偏低,“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现象普遍存在。

企业违法排污,环保部门对企业开出的罚单可能就几十万元,而企业选择停产或购置排污设备的成本要高得多。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引导下,企业宁可选择违法,承担相对轻微的法律责任,而不愿承担相对高的防治污染成本。”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漆林说。

在这一背景下,重庆探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督促企业加快整改违法行为,自觉守法,缓解环境执法的压力。

2007年修订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本条例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

2011年出台的《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可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

按日计罚”要经过哪些程序?重庆的做法是:在检查当日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之后,向排污者发出《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当复查时,若违法行为已改正,则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对第一次检查当日的违法排污行为,继续按法定程序实施处罚;若在复查时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一直持续,则实施按日累加处罚,违法排污行为持续的时间为计罚的期间。

罚款额上不封顶

罚款数额如何计算?日处罚额度通常与第一次检查当日对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数额一致。“按日计罚”起止时间也很明确,分别是第一次检查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之日和第二次检查发现该行为仍然持续的日期。

如果违法排污行为一直持续,那么该行为将不断受到按日累加处罚,受到的罚款数额将无限递增,上不封顶。

2013年12月10日,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重庆新红旗缸盖有限制造公司年产100万件汽车及工程机械零部件项目无排污许可证进行生产,并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气,构成无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发出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随后,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公司除抛丸工序停产外,其余工序仍在继续生产,已构成无证排放污染物且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

2014年2月26日,市环境监察总队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针对该企业2013年12月11日起至13日止共计3天的无证排污拒不改正行为,根据规定予以按日累加处罚,累计罚款21万元。

效果不错仍有困惑

“‘按日计罚’实施之初,有些企业心存侥幸,不当回事,当重罚真正落到自己头上时,企业在思想上很受震动,整改也比较迅速。”漆林说,重庆“按日计罚”已实施7年,对于督促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整改到位,进一步增强环保执法的权威性,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已显现出效果。

漆林说,在实际中,违法排污行为不能一直持续,在实施“按日计罚”不能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时,环保部门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其他措施,如责令限期治理、报请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等,最终达到纠正违法排污行为的目的。

记者了解到,“按日计罚”,但无论企业,还是执法者,仍有困惑。重庆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柏昌建认为,如果污染排放不可控,企业一时无法找到污染源,是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定一个缓冲期,再实行“按日计罚”。渝北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副队长华军遇到难题更多来自民营中小企业。“‘按日计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能起到一定作用,违规排放的民营中小企业,面对‘按日计罚’天价罚单,要么关停和搬迁,要么‘反正没钱随你便’,处罚难收实效。” 本文据《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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