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纳税人 汛情中受灾严重 这些税不用交了

15.07.2018  10:31

  受上游强降雨及来水影响,长江、嘉陵江、涪江再次发生超警洪水,部分河段发生超保证洪水,不少地方受灾严重。重庆市税务系统在深入一线防灾救灾的同时,梳理发布了支持抗洪减灾的七条税收政策。

  一、企业因遭受洪灾造成的资产损失,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洪灾造成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二、因遭受洪灾造成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户,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受灾损失程度,调低定额;对查账征收的个体经营者、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在扣除保险赔款之后,视其受灾损失程度,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三、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抗洪救灾的捐赠支出,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企业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因遭受洪灾造成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减征或免征当年资源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已完税的车船因遭受洪灾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车船税。

  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洪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因洪灾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洪灾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记者 周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