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到手后,1万元尾款他就是不给!结局舒适

06.07.2020  22:23

江津网消息,买卖二手房使用分期付款方式是大多数人的首选,主要是督促双方如期履行各自义务。但当买方突然变卦,拒不支付尾款时,卖方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2019年8月,舒、苏某夫妻二人将名下的一套住房出售给李某,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总价为45万元,并在签订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办理物业交接等时间节点分期付款。

数日后,双方签订《尾款协议》,约定李某将尾款1万元交于中介,在李某拿到房产证当日由中介将尾款转付卖家,并载明房产证交付后李某无任何理由扣卖方尾款。随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物业交接等事宜。此时,已经顺利拿到房屋并完成过户的李某却突然变卦,拒付尾款。舒某、苏某遂将李某起诉至江津区法院,要求他支付尾款1万元。

法院工作人员在送达传票期间,多次与李某电话沟通案情。面对细致询问,李某对于不付尾款的原因,在几次通话中说法不一、错漏百出。

李某万般推脱,始终不愿意出面积极处理此事,也无意到庭抗辩、举证。于是,区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舒某、苏某夫妻二人申请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明李某并未将尾款1万元交由中介,同时举示该工作人员与李某的电话录音,证明李某已到中介公司领取了房产证,支付尾款的条件已经成立。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向舒某、苏某支付尾款1万元。即便到了此时,顽固的李某仍拒收法院寄出的裁判文书并拒接电话,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判决生效后,舒某、苏某向江津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区法院执行法官不日便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从李某的银行账户中划扣了相应款项和诉讼费、执行费,并将执行款1万元交给了舒某夫妇。

法官提醒,公民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共同构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当合同履行出现问题,买卖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即使协商不成进入诉讼程序,也要配合应诉,否则将失去抗辩权利;当事人一定要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消极逃避不但不能躲过义务履行,还浪费了司法资源,产生额外的执行费用。此外,逃避执行行为将面临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到刑事处罚。

记者 阮瑞雪 通讯员 闫洋

原标题:买家拒付1万元尾款 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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