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老年人权益 重庆拟将农历九月设为敬老月

31.05.2017  23:01

31日上午,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开幕。 首席记者 徐焱 摄

今(31)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会上,《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交大会审议。修订草案在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等多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拟将每年农历9月设为重庆敬老月。

会上,重庆市老龄委办副主任蒋志强在作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介绍,《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于2001年公布施行,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重庆目前户籍人口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704.74万,占总人口数的20.75%,随着老龄化程度不断增加,养老服务供需矛盾逐渐显现,老年人对社会保障和服务优待的期望不断增高,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

蒋志强说,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近年来,国家和我市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固化。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纳入了2017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据了解,修订草案在养老服务体系方面,对政府、社会和家庭三方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政府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住房保障、高龄津贴等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社会保障。同时提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使各类社会主体更加广泛地参与到养老服务中,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形式多样的服务。此外,还提出突出居家养老的基础性作用,细化家庭养老责任,明确了赡养人对老年人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在社会服务方面,修订草案从6个方面作了规定,即细化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用地、建设要求等内容,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明确社区养老服务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取养老服务;采取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建立评估体系和考核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制定具体措施,推进医疗与养老融合发展;细化和完善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扶持发展老龄产业。

此外,修订草案还在政务服务、医疗服务、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法律服务等6个方面,对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37项社会优待措施作了较全面、具体的规定。如公共交通工具应设不低于总座位数10%的专座供“老幼病残孕”优先使用;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轻轨、地铁、过江索道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公安机关为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提供上门采集指纹、拍照、送证等便利服务等。修订草案还拟将每年农历九月设为我市敬老月。

华龙网首席记者 徐焱

原标题:关注老年人权益 重庆拟将农历九月设为敬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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