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12条指导意见

16.03.2020  21:23

为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战疫情、渡难关、稳经营、谋发展,2月27日,市检察院专门出台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12条指导意见,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市委、最高检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在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和全市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贡献检察力量、体现检察担当。


广大中小微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对于畅通我市经济社会运行发展的“微循环”,保民生、保就业、保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不少中小微企业由于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弱,生产经营面临诸多困难,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服务业、制造业企业遭遇“难关”。


据悉,该《意见》从依法维护企业复工复产社会秩序、保障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审慎办理涉中小微企业刑事案件、建立涉中小微企业案件绿色通道等12个方面,立足检察职能靶向发力、精准服务,助力广大中小微企业轻装上阵、集中精力战疫情、渡难关、稳经营、谋发展。


意见》全文如下: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市委、最高检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市委政法委《关于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战疫情、渡难关、稳经营、谋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01

依法平等保护中小微企业权益。充分认识中小微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重大影响,切实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依法妥善处理中小微企业与政府、国有企业、大型企业的法律纠纷,确保其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健全司法对中小微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确保平等保护理念体现在办理的每一起涉中小微企业案件上。


02

依法维护企业复工复产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向企业销售伪劣防护物品的犯罪,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复工复产企业发生聚集性感染或者聚集性感染风险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生产资料、打砸机器设备等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假借疫情防控非法设卡拦截、断路堵路、破坏交通设施等阻碍人员物资正常流动,严重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犯罪。


03

依法严惩侵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买强卖、暴力讨债等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企业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借防疫为名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企业商誉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抢劫、盗窃、侵占等侵犯企业财产的犯罪,以发放防疫补贴、销售防疫物资、政府统一征购为名骗取企业财物的犯罪。会同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最大限度为受犯罪侵害的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04

依法审慎办理涉中小微企业刑事案件。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准确把握政府税费减免政策,依法妥善办理中小微企业涉税刑事案件。准确把握政府金融支持政策,高度重视疫情对企业偿还能力的影响,严格区分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清偿贷款与贷款诈骗、骗取贷款犯罪。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准确区分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集资。严格区分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履行与恶意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从款物来源、用途、去向、归还能力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05

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办案中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涉嫌犯罪的中小微企业人员,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最大限度保障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建设、重点防控物资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轻微刑事犯罪,按照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疫情防控的原则,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建议适用缓刑。注重将矛盾化解贯穿于办案始终,充分发挥刑事和解、检调对接等制度机制的作用。


06

依法办理涉中小微企业劳动纠纷监督案件。充分考虑疫情对劳动关系造成的影响,坚持保障劳动者正当权益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并重,平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支持企业生存发展。对当事人申请监督因疫情引发的工伤认定、劳动保险、工资报酬、劳动关系解除等劳动争议案件,在依法审查、监督的同时,积极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双方争议,共担责任、共渡难关,助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办案中发现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劳动者的,向相关单位提出纠正检察建议,防止就业歧视,损害劳动者权利。对因停发工资等陷入生活困难的企业职工,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在检察环节及时予以司法救助。


07

依法妥善办理涉中小微企业合同纠纷监督案件。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受疫情影响发生的租赁、借贷、买卖、旅游、运输、服务等合同纠纷案件,结合疫情对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和具体情形,准确认定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以及当事人是否履行及时通知和防止损失扩大义务,依法审慎提出监督意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交易安全稳定,平衡合同当事人利益,促使公平合理分担受疫情影响产生的损失。注重在监督中促进纠纷解决,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自动履行。


08

依法促进涉中小微企业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依法妥善办理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涉企行政争议监督案件,对裁判结果是否正确、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争议是否得到实质性化解实行“一案三查”。审查办理案件中,充分考虑维护公共利益需要、比例原则等因素,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促使企业获得合理补偿、赔偿。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机制,推动有效化解疫情期间行政征收征用等涉企行政争议。


09

强化诉讼监督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强化涉企案件立案监督,及时监督纠正侦查机关违法立案和有罪不究,既要督促侦查机关依法惩处,又要防止过度执法。深化涉企刑事诉讼“挂案”及刑事申诉积案清理专项工作,帮助企业卸下包袱。对企业人员涉嫌犯罪案件一律实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没有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确有羁押必要的,也要先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物的审查,及时监督纠正不当查封、扣押、冻结。疫情防控期间,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一般不予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冻结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疫情防控专用物资和资金。


10

着力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在疫情防控期间,尽量减少企业人员到场办理和到企业调查取证,多采取电话、视频等方式开展工作,将办案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推行涉企信访事项线上受理登记、交办督办、反馈告知。自觉规范司法行为,严格遵循有关办案程序规定,提高办案效率,坚决防止因疫情造成超期羁押和拖延办案时限。依法妥善办理涉中小微企业公益诉讼案件,既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强化释法说理工作,努力促进案结事了。


11

立足职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精准法律服务。落实领导干部联系走访企业工作机制,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充分了解中小微企业司法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通过“两微一端一网”等平台,宣传解读相关扶持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疫情期间典型案例发布机制,加强以案说法,引导企业提振信心,做好疫情防控,抓好生产经营。对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扶持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办案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风险、漏洞,帮助堵漏建制,做好风险防范。


12

建立涉中小微企业案件绿色通道。畅通中小微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实行“全天候”法律服务,有效运用信函、网络和12309检察服务热线等方式及时受理企业诉求。严格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要求,对中小微企业的投诉、建议意见,及时办理、及时答复。建立涉中小微企业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涉及中小微企业的各类案件,优先受理、专人办理、快速办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