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他跑了,不到一周别人撞他车后也离开了,为什么处罚差别却这么大?

28.05.2018  15:05

男子发生交通擦挂事故后一走了之,被交巡警通知到公安局处理事故。谁想不到一周,他自己的车也被人擦挂,肇事者同样离开了现场。近来,江北区交巡警在处理事故时,就遇到了这样“凑巧”的案例。

据了解,5月10日凌晨2时许,江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石马河大队接到110转警,“我车子被一车撞了,对方未处理离开,求助。”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据报警人彭某讲,他的车停放在南桥寺附近时,被一辆白色轿车(未看清车牌号)擦挂。事发时在路边吃夜宵的群众听到明显的撞击声,大呼“撞车了,撞车了”,但肇事车辆仍加速驶离。彭某跑到路边,只看到肇事车尾号或是“XX3”。

民警调取肇事车辆沿线视频监控,最终锁定肇事车辆号牌为渝DXXXX3白色轿车。当日下午16时许,肇事驾驶员甘某云来到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并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供认不讳,民警对此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肇事者甘某驾驶的车辆,图片由警方提供

15日下午16时08分许,肇事者甘某来到石马河大队,找民警咨询相关事宜,16时10分许,仅仅两分钟,甘某发现其停放于路边的渝DXXXX3轿车被其它车辆擦挂,车辆左前部有明显擦挂痕迹,肇事车辆竟然也离开了现场。甘某遂返回交警队,要求民警调取监控,寻找肇事车辆。

经过查看附近多个监控镜头,民警发现,肇事车为一辆带天窗的白色SUV,为避让对向来车导致两车擦挂,但就是看不清楚其号牌。

为尽快找到肇事车辆,民警扩大搜寻范围,但仍无法找到肇事车辆轨迹。再次查看监控视频,民警发现,事发时,紧随肇事车辆之后的是一辆奥迪,奥迪车驾驶员应当是目击者。民警查明奥迪车号牌,得知该车车主不但目击了整个过程,且车上还有行车记录仪,记录了事发经过。

5月17日,民警联系肇事车所有人廖某,告知其名下车辆涉嫌交通肇事,廖某表示,车是自己老婆匡某在开。16日早上匡某上班时就发现车辆右侧有轻微擦挂痕迹,还询问是不是廖某不小心在哪儿擦挂了,得知不是廖某所为,匡某才回想起可能是15日下午在八村附近道路拥堵避让对方来车时所致,并于16日下午到石马河大队,想找事故处理民警说明情况,但因事故处理岗民警外出,匡某只得返回。

5月21日,驾驶员匡某与甘某达成赔偿协议,由匡某支付甘某车辆维修费用600元,民警给予匡某记2分罚款50元的处罚。 

自己擦挂别人的车驶离现场,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而匡某擦挂了自己的车,却并未被追究“逃逸”责任,只是作出简易处罚,甘某心有不甘,带着家人找事故处理民警要说法。

民警耐心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对两起事故发生的具体情节进行分析:匡某驾车避让对向来车时与路边停放的车轻微擦挂后直接驶离现场,事后才发现自己车辆有擦挂痕迹,但她及时找民警说明,可以认定事故发生时匡某确实不知情,非故意“逃逸”,且主动找民警说明情况,也不存在“为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不能认定匡某“交通肇事逃逸”。

甘某心中的疑虑最终消除,表示将尽快到支队接受处罚,自己以后一定遵章守纪,文明驾驶。

民警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甘某将被记12分,罚款1000元。

上游新闻·重庆晚报记者 彭光瑞 通讯员 罗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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