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QQ群”当以教唆罪论处

28.05.2015  09:51

两个素不相识的年轻女孩,因为厌世轻生,加入一“自杀QQ群”后认识,结伴“一起走”。5月26日零时许,泉州中心市区泉秀街如家酒店一客房内,23岁女孩洪某和26岁女孩尹某被发现时已经死亡,而地板上的两个铁盆里有木炭灰烬。陌生人通过传播消极观念的自杀网站、贴吧、QQ群相约“一起走”的现象,已然成为近年来轻生行为的一种新现象。(5月27日《泉州晚报》)

有这样几个纠结点,需要关注:其一,建立“自杀QQ群”的人未必就是有自杀倾向的人;其二,去自杀的人,未必就是真心想自杀的人;其三,相约别人去自杀的人未必会自杀。

这暴露出了一个问题,建立“自杀QQ群”的人或许是别有用心的,相约别人去自杀的人或许怀着某种不良的目的。这些人未必就有心理问题,而是因为某种事情在仇恨社会而已,他们想将更多的人送到奈何桥上。对于这样的人,我们该如何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不允许任何人帮助他人剥夺生命,相约自杀的一方若帮他人自杀后放弃轻生念头或自杀未遂,可能面临故意杀人罪的指控。在我国刑法里,有两项罪名,教唆罪和故意杀人罪。笔者认为,对于建立“自杀QQ群”的人,以及在“自杀QQ群”邀请别人一起去自杀的人,则应该依据以上法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惩罚。对于在网络上教唆、诱导自杀的行为还应纳入法律范畴,让那些建立“自杀QQ群”、鼓励他人轻生者有所忌惮,不敢轻易诱使他人走上不归路。

退一万步说,这些建立“自杀QQ群”和邀请别人一起去自杀的人,即便本身有心理问题,也不是教唆别人的理由。这就是在剥夺别人的生命。事实上,很多被邀请,被蛊惑的人,仅仅有轻微的心理问题,还没有到非要自杀的程度。

值得追问的是,对于这类危害社会的“自杀QQ群”,网络运营商有责任监管好依附于自己技术终端的QQ群,发现问题,要报警,并且永久关闭这样的群。郭元鹏(电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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