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03.08.2016  11:36

    7月29日,《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市人大街道工委有了工作指南。

 

    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副主任余亚东介绍,1998年以来,我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在街道设立了工作机构。目前,全市213个街道有212个设有人大街道工委。

 

    余亚东表示,从多年实践来看,人大街道工委在联系服务代表、发挥代表作用和完成常委会交办任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法规制度不健全、机构建设不完善、职责任务不明晰、工作运行不规范、不适应人大工作新形势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立法,从制度层面落实中央和上位法的规定要求,回应和解决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固化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保障和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依法开展、取得实效。

 

    条例共十二条,对立法目的和依据、机构设置及领导体制、组织建设、工作职责、议事规则以及其他事项等作了规定。

 

    条例明确了人大街道工委是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受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宣传和协助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保证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决定在本辖区贯彻执行;联系代表和群众,开展代表履职登记和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工作。采取视察、调研等方式组织开展代表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及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安排,组织代表开展监督工作,办理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议、选举等其他工作。

 

    余亚东表示,《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可以有效保证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落实,又能充分调动街道人大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将实现“三个促进”:一是促进区县(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用发挥;二是促进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依法履职;三是促进人大代表作用的更好发挥,必将对全市基层人大工作创新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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