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09.11.2017  22:04

由本局立案调查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彭水县建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等111户企业(名单见附件)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经现场检查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符合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认定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拟吊销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以及《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述企业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榜奎、杨希华 联系电话:78442667

附件:彭水县工商局拟吊销企业名单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1月09日

彭水县工商局拟吊销企业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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