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首个自治县自主制定的旅游条例提交审议

29.07.2015  11:21
   我市首个自治县自主制定的旅游条例提交审议

  创造性规范旅游代驾

      7月28日,我市首个自治县自主制定的旅游条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下称“条例”)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该条例共35条,主要从旅游资源的确定、保护、规划、开发、旅游发展目标和旅游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细化。

  “制定旅游条例,是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福安介绍,近年来,彭水大力发展民俗文化生态旅游,2014年游客接待量达1042万人次,同比增长88%,实现旅游收入33.5亿元,同比增长102%,旅游产业支柱作用已经凸显。

  同时,为积极挖掘并传承好民族民俗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制定这一条例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为此,整个条例特别突出了民俗文化地方特色的保护和展现。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经营具有民族文化和自然生态体验的旅游项目,开发加工具有彭水历史文化内涵、苗族土家族特色的旅游商品,以提升彭水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的内涵和品位。

  同时,条例还规定,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主管部门在审批高速公路出口、火车站等交通节点至重点旅游景区交通沿线一百米范围内及景区周边一公里范围内的房屋建筑时,应当鼓励引导房屋建筑所有权人设计、修建或者改建具有民族风格的特色建筑。

  为了限制和杜绝旅游景区开发业主恶意占用旅游资源,待价而沽,阻碍旅游业的发展,条例还特别对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取得者作了限制。

  条例规定,取得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的项目业主,在两年内未启动建设的,由政府无偿收回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取得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的项目业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政府应当收回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并以实际投入为基数给予适当补偿。

  此外,条例还创造性地在旅游代驾方面做了特别规定。条例中指出,为旅游者提供代驾服务的单位应取得经营证照,并服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代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明码实价,并在显要位置公示。代驾服务单位与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张福安表示,旅游代驾方面的内容是上位法和其它自治地方旅游立法都没有的,目的是通过规范代驾行为,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 何清平 实习生 张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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