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学校”、“学院”字样

07.07.2015  10:25

  6日,记者获悉,重庆市工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类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将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和事中事后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秩序,重点查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学校”、“学院”字样,以及虚构获奖、认证或学生成绩提升情况等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工商局明确,教育咨询(包括教育管理)、教育类家政服务等市场主体的名称和经营范围核定用语应当具体、清晰、不易产生歧义,其经营范围中应加注“不得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等字样。

  据了解,工商部门将加强招生培训广告的监管,发现和查处民办培训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重点查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学校”、“学院”字样,以及虚构获奖、认证或学生成绩提升情况等虚假宣传行为。

  工商部门查处民办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将及时通报同级教育、人力社保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检查活动,对发现民办培训机构违反相关规定超期收费的,通报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工商局明确,对尚未取得合法办学资格、无照或超出核准范围从事教育培训业务的机构,依法取缔;如有特殊原因不宜立即取缔的,必须限期整改。

  对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因经营不善、内部管理纠纷等原因,在未完成已缴费课时培训前终止办学的,工商部门、教育或人力社保等部门除了将做好相关后续处置工作,最大限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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