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购机补贴政策实施三级监管的通知

07.04.2016  15:59

渝农发〔2016〕72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市农机推广总站:

农机购置补贴是中央一项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促进我市农机化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的有效调控手段,在我市丘陵山区的实施具有其复杂性和艰巨性,尤其是随着补贴资金规模增加,政策实施涉及面广泛,以及信息录入与复核、资金兑付等环节的下沉,对政策实施监督管理要求越来越高。为此,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建立了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三级监管”机制。为明确各方职责,规范监管程序,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更加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三级监管”机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农机购置补贴“三级监管”重要性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中要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常态化监管,以监管促规范、以监管促落实、以监管促廉政,确保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到实处、补贴实惠兑现到农民。同时,明确规定了省、地、县三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为贯彻落实农业部文件精神,市农机办在2014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管的通知》(渝农办发〔2014〕55号),建立健全了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市级、区(县)、镇乡(街道)“三级监管”机制,并强化监管调查取证属地原则。“三级监管”机制建立和运行一年多来,对于规范和强化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个别区县在对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中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监管措施不力等现象。进一步落实农机购置补贴“三级监管”机制,是落实农业部购机补贴监管工作要求的重要抓手,是我市农机化工作简政放权后加强监管的具体举措,是高效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有效保障。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好农业部的决策部署,从全局高度深刻认识抓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三级监管”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持之以恒抓好监管,坚定不移抓好落实,确保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高效、规范、廉洁实施。

二、忠实履行农机购置补贴“三级监管”职责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规定职责,落实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率,确保农机购置补贴“三级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到位。

(一)市级监管

1. 组成部门

市农委农机装备处、农机监管处、审计处、财务处、市监察局驻市农委监察室、市农机推广总站、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市农机鉴定站。

2. 职责任务

(1)负责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监管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2)对各区县购机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进行督导;

(3)加强对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管,按规定查处违规;

(4)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质量状况和农民述求;

(5)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组织调查和处理信访投诉,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6)不定期深入全市经销商及销售门市,调查了解补贴农机产品的价格、质量等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掌握全市补贴额舆情信息。

3. 处罚权限

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视调查情况及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可对其实施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处罚。

(二)区县级监管

1. 组成部门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农机办(局)、财政、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明确4-6名监管人员。

2. 职责任务

(1)制定本辖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2)督导各镇乡做好补贴产品真实性核查等工作;

(3)了解补贴机具质量状况和农民述求,加强辖区内农机经销企业日常监督,督促其做好农户购机售后“三包”服务;

(4)认真调查和处理群众投诉,调查取证本区域内的违规事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5)经常深入农机销售门市(点),调查了解补贴农机产品的价格、质量等情况,掌握本区县购置补贴额舆情信息;

(6)承办上级监管部门督办的案件和相关工作。

3. 处罚权限:

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接受上级监管部门委托,可在本区域内对其实施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单款产品补贴资格等处罚,并将相关处罚情况报上级监管部门。

(三)镇乡(街道)级监管

1. 组成部门

农服中心、财政所、纪检等相关部门明确4-5名监管人员。

2. 职责任务

(1)受理本辖区内举报投诉和违规问题的调查取证,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2)监督本辖区经销门店规范性经营,督促其做好农户购机售后“三包”服务;

(3)经常深入农机销售门市(点),调查了解补贴农机产品的价格、质量等情况,掌握本辖区购置补贴额舆情信息;

(4)承办上级监管部门督办的案件和相关工作。

三、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三级监管”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三级监管”机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要与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共同监管,形成合力。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任务和要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行政一把手是农机购置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农机购置监管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农机购置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的业务部门要明确分工,责任要落实到人。  

各级农机购置补贴监管人员要认真贯彻和落实农、财两部相关规定,以更加严肃的态度、更加严明的纪律、更加严厉的要求,持续强化三级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管理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就近就地监管优势,进一步细化监管措施,着力解决举报投述不立案、调查取证不充分、研究处罚走过场和案卷归档不完善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有序、高效、安全实施。

 

附件:农机购置补贴“三级监管”案件办理程序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3月20日

 

附件

农机购置补贴“三级监管”案件办理程序

 

一、 受理。 依法受理投诉举报是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及时发现和防控违规报补的重要环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群众举报,并作好投诉举报登记。投诉举报的来源包括群众反映的问题、上级督办的事宜、补贴系统异常、农机市场异常等情况。

二、核实。 初步核实是按照有关规定,在立案前对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受理案件进行初步了解、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了解核实反映问题是否属实,为立案提供依据;核实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和举报产品技术参数(主要查看“农机鉴定和实验报告”是否符合归档要求、是否与推广鉴定证书一致,以及在我市补贴额一览表中的归档情况等);查询农机补贴系统销售报补情况(主要查询生产企业指定的经销商、各地销售报补数量、补贴额度和发票价格等情况)。根据核实情况,撰写《初步核查报告》。

三、立案。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如无需立案的要向举报投诉人说明情况;如需立案的,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可多组同时进行调查,但每组不少于2人)。启动调查程序期间,如需对违规产品或企业所有产品进行暂停处理的,须在《初步核查报告》上明确,报分管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调查。 具体内容有入户核查(重点抽查)。核实购机真实性、购机价格、使用情况以及购机者信息等方面内容,准确填写《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入户核查表》,被核查人核实填写内容无误后签名;深入农机市场,询问经销商(含补贴机具经销商和非补贴机具经销商)进(出)货价格、产品质量、“三包”情况等,并认真填写《询问笔录》,被询问经销商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约谈或电话咨询涉事生产企业(本市约谈,市外电话咨询),要求其提供产品资料、出厂价格、与指定经销企业的协议等,做好《约谈记录》(或《电话询问笔录》);咨询相邻省市(区县)的同类违规产品、企业的相关调查情况及补贴额度。各调查组调查取证完成后,统一汇总意见,为拟定调查报告作准备。

五、报告。 根据初步核查和调查实际情况,客观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调查情况、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四个部分。

六、审核。 向分管领导报告调查相关情况,确定召开行政会议审核《调查报告》。参会人员包括农机化主管领导、对应处(科)室、农机推广(总)站、监察室和财务处(科)相关人员,共同决议后提交专家会审。

七、会审。 邀请专家(必须为我市农机购置补贴专家数据库备选人员)对违规产品和企业进行会审,会审的内容主要包括产品质量、产品补贴额度、处理等方面,形成最后的处理决定。

八、决定。 根据行政会议和专家会审意见,约谈违规涉事企业,告知对其违规报补事宜的处理决定,并下达《违规处理通知书》,而后撰写《违规情况处理的通知》向全社会发布。

九、上报。 将违规企业或产品的处理决定向上级监管部门上报,为在更大范围内视情况进一步处理提供依据。区县监管部门要将处理情况以书面正式报告上级监管部门,同时附调查材料复印件(含《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入户核查表》、《询问笔录》、《约谈记录》、《电话询问笔录》等),以便上级监管部门对其违规事实作进一步核查和处理。

十、存档。 根据档案管理一事一卷的要求,无论案件大小和内容多少,均要单独立卷归档。要将每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及时归档。档案保存期间,要维护好案卷的完整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在案卷上勾划、涂改,不得折叠、扯毁、拆散、抽取案卷材料。建立严格借阅登记制度,作好借阅、归还登记。

 

 

 

公开标志:主动公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