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今日全市首开罚单!3名行人翻越护栏被各罚20元!

24.03.2017  00:16

翻越护栏不仅不文明,有损个人与旅游城市形象,而且危险,甚至违法!

3月23日,巫山县交巡警大队民警首次对3位翻越栏杆的市民开出罚单。

当日10时30分许,民警在广东中路进行巡查时,在市政广场处,发现有3人在翻越栏杆,警察上的执法记录仪记下其一举一动。民警迅速上前将3人拦住。经询问,3人分别为陈某、夏某、姚某。其中两人为送快递人员,一人是送外卖人员。当时因为给门市送快递或外卖,为图方便,遂径直翻越栏杆。

民警对3人进行教育,并开出20元的罚单,3人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据巫山县交巡警大队负责人介绍,根据市交巡警总队的要求,针对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问题,近期我县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行人交通违法出重拳,减少因行人交通违法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据了解,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道,将面临上限2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有可能被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相应法律法规

一、对行人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20元罚款处罚。

二、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20元罚款处罚。

三、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20元罚款处罚

四、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20元罚款处罚

五、行人进入城市快速道路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20元罚款处罚。

六、行人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违法行为20元罚款处罚。

七、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处罚。

八、在查处上述违法行为中,违法行为人实施辱骂、阻挠、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实施暴力或其它手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对行人处 20元以下的交通违法罚款,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开具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十、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确无法当场缴纳罚款的违法人,可以采取自愿协助交巡警劝导其他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的方式。

(巫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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