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09.06.2017  22:03

九工商高经听字(2017)6-9号

重庆禅径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 重庆禅径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 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6 年11月23日 ,自然人吴某向我局举报,自称是你公司住所的产权人,她从未将该房出租给你公司作经营场所,并提供了房屋产权证明,要求我局查处。经审查举报材料,调取公司档案,以及现场检查,你公司涉嫌 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违法行为 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16年12月9日对该案立案调查 。   

经查:你公司 成立于 2016 年10月14日,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1号附11-3-16-7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毅,电话号码:13527525613。经营范围:一般经营范围:销售针纺织品、日用百货、农副产品(国家有专项管理规定的除外)、健身器材、文体用品、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陶瓷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电线、电缆、钢材、矿产品(国家有专项管理规定的除外)、通讯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备)、计算机配件及耗材、机械设备、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办公设备、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一类易制毒品),企业形象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你公司自2016年10月14日成立后至2017年4月16日无正当理超过六个月未开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第一组:你公司企业档案。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情况、公司注册登记情况。

第二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艾某的笔录(含身份证复印件)、吴某和刘某的情况说明(含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九龙坡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高新区国税局的说明、九龙坡区地税局的说明。证明你公司住所原产权人是艾某,现产权人为吴某和刘某,他们均未将该住所出租给你公司作经营场所,你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在该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组:我局执法人员2016年11月28日拔打你公司联系电话的记录、我局2017年1月10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发布的公告截屏、我局2017年1月10日在本局公告栏张贴公告的照片、重庆开门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的情况说明及公司基本情况截屏。证明通过电话、现场检查、公告通知以及向房屋中介了解等方式均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

第四组:吴某的情况说明。证明案件来源。

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你公司自2016年10月14日成立后至2017年4月16日无正当理超过六个月未开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 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拟将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你公司不在登记场所,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应当在本听证告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联系人: 杨志刚   联系电话: 023-68886632

                                  重庆市工商局九龙坡区分局

                                              2017年6月9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经查:重庆邦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81户企业(名单工商局
万盛经开区工商(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长期未从事经营活动一工商局
重庆市巫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长期未从事经营活动一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