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人发生意外,业主和承包人到底该谁来担责?

26.12.2018  12:12

装修是个复杂的事儿,业主跟承包人签合同,把工程给了承包人,承包人又雇佣装修工人干活;或者业主直接找来装修工人,雇佣他们干活;或者层层分包……

多重关系下,一旦装修工人发生意外,致残或者致死,那么到底该谁来为此埋单?今天,我们将以三起装修引发的赔偿责任纠纷为例,给您提供参考。

业内资深人士提醒,装修要尽量选择有资质的正规装修公司,签署合同,雇佣劳动者记得完善相关手续、购买合适的保险,防范风险于未然。

案例1:

承包人雇佣的工人坠亡,业主连带赔偿

业主在房屋公共天井上违法搭建混凝土平台,工程承包人雇请的工人在施工时不慎坠楼身亡,业主和承包人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董某、任某共同对黄某死亡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505901.20元。

2017年8月,董某与任某签订《个人房屋装修合同》,约定董某将其位于重庆市綦江区石林镇某小区的房屋顶楼的露台搭建工程发包给任某,施工内容包括编扎钢筋、涂刷防水层等。

因该露台系违法建筑,綦江区石林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向董某发出《限拆通知书》,要求董某自行拆除露台违法建筑。

2017年10月,董某又将案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任某。后董某发现该房屋上方有公共的天井,遂与任某口头约定,由任某从案涉房屋阁楼上打开通往天井的通道,并进行扩展装修,施工内容包括对天井进行混凝土封顶、天井内装修等。

2018年1月,任某完成了天井混凝土封顶后进行天井内装修。因天井混凝土屋面需要进行防水处理,任某便委托成某联系防水施工人员。成某便联系了郑某,后郑某与任某联系,双方约定报酬为每人200元/天。后郑某联系了黄某、朱某一起去施工,因该工程量半天即可完成,故每人报酬为100元。

2018年6月18日,郑某与黄某、朱某携带工具到案涉房屋天井混凝土平台进行防水施工。黄某在天井混凝土平台上进行防水施工作业时,不慎从平台上坠楼死亡。

黄某的配偶李某、子女黄某甲、黄某乙诉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董某、任某、郑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736496元。綦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实际情况,由黄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董某、任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该院遂判决董某、任某共同赔偿李某、子女黄某甲、黄某乙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505901.20元。

任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该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本案的要诀在于: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违建业主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任某与郑某对防水工程进行协商后,郑某作为组织者召集了黄某、朱某到案涉房屋天井进行防水施工作业,劳动报酬三人平分,故应当认定郑某、黄某、朱某均为任某提供劳务,形成雇佣关系。黄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坠楼死亡,雇主任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虽然任某辩称其受董某委托帮助其联系防水施工人员,未承包天井防水工程,但是其举示的证据并不充分,结合任某联系郑某进行防水工程施工且由其给付郑某劳动报酬的事实,应认定为董某将案涉房屋天井室内装修、混凝土封顶及防水等建设工程发包给了任某,双方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董某应当知道案涉房屋天井系公共部分,不能私自利用或者改变结构,但其擅自在天井上搭建混凝土平台,且应当知道在天井混凝土平台进行防水施工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但其仍然将该天井混凝土平台防水工程发包给他人,亦存在定作、指示等方面过错,应当与雇主任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再次,郑某与黄某、朱某共同为雇主任某提供劳务,郑某对黄某的死亡并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黄某明知在天井混凝土平台上施工存在危险性,但其未尽相应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应自担部分责任。

案例2:

安装工左眼意外受伤,承揽合同关系未获赔

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吊顶安装工安装厨卫吊顶被气钉枪打爆左眼,起诉要求建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2016年10月,从事吊顶安装两年多时间的杨某在大足某小区房屋内安装厨房吊顶时,被其自己使用的气动钉枪射出的铁钉反弹打中左眼导致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眼球穿通伤。2017年1月司法鉴定所评定杨某因工作中被铁钉击伤左眼球,左眼视力为眼前数指,一眼盲目3级以上,伤残程度IX级。

杨某认为,自己是建材公司请去帮房东安装厨卫吊顶的,在安装过程中受伤应当由建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建材公司赔付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本案中,实际是由被告提供原材料,由原告提供加工工具并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定作工作,从行为的特征来看,符合承揽合同的基本要件。

其次,双方约定的报酬是按每次吊顶的实际面积乘以单价予以计算,根据每次吊顶的面积的不同,报酬的金额亦会不同,这与按月或者按年结算且相对固定的工资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从报酬计算的方式来看,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也更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

原被告之间并未产生固定的人身依附关系,按照原告的自认,原告从事吊顶工作已经两年有余,之前并不认识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说明原告并不是只为被告工作。

因此,从人身的从属性来看,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也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承揽合同,但双方实际已就承揽的标的、数量、报酬、材料的提供及承揽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原被告之间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

关于被告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自认安装时,无需房东或材料商进行监督,由原告等安装人员独立工作;原告也自认其安装本案吊顶使用气动钉枪时,未佩戴护目镜。

其次,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具备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不仅如此,原告还是从事吊顶安装工作两年有余的专业安装工人,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当具有清醒的认识并具备足够的能力防范或者化解风险。

最后,气动钉枪作为吊顶安装的工具,也是由原告自己提供的,其应当知道如何正确使用气动钉枪及使用时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

综上所述,原告在安装吊顶时未尽到足够审慎的义务,也未采取正确的防护措施是导致其左眼受伤的直接原因,与被告并无关联,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遂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不是眼睛打爆了,就一定有人得为此赔偿,可能有些事情,必须得自己买单。

面对损失,面对痛苦,面对眼泪,法官可以表示同情,可我们的判决书表达的不是同情,它表达的是秩序。是正确的社会秩序。

更准确的说,它是要调整社会秩序以使其正确。这个正确,是对整个社会的正确。我们每个人将要获得的最大的福音,便是这个正确的社会秩序有效运行之后自然而然的产物。

有一天我希望,“使用气钉枪进行作业时需佩戴护目镜”不再只是写在《气钉枪安全操作规范》上的一句话,而是刻在每一个使用气钉枪的工人心中的法律。

我们的判决,就是要让这写在纸上的法律变成人们心中的法律。人人知其权责,人人信其权责,人人守其权责。

案例3:

装修工人失足重伤,按照过错程度来担责

吴女士购买了一套位于重庆市永川新区的房屋,并通过熟人介绍,她找到了长期从事装修行业的老王,双方签订房屋装修协议。

2016年3月3日12时许,装修工人小杨准备离开时,发现二楼灯未关,便踏上连接在一楼与二楼之间的临时楼梯去关灯,因临时楼梯侧滑,小杨从垂直距离约3米的空中跌落,造成右足跟部粉碎性骨折、右跟踝部钝挫伤伴血肿。经鉴定小杨右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伤残评定为十级。

因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杨向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吴女士、老王赔偿其各项损失11万余元。经庭审核定,该次事故造成小杨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3万余元。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说法

老王作为房屋装修承建方,应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责,其未重视临时楼梯的安全问题,造成小杨踏上临时楼梯侧滑受伤,其对小杨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业主吴女士将涉及诸多安全施工内容的房屋装修承包给没有装修资质的老王,其选任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装修工人小杨未确认施工中使用临时楼梯是否稳固牢靠,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其对损害后果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一审判决老王、吴女士应分别对小杨的损失承担50%、1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小杨自行负担。

提醒

装修工人发生意外,业主和承包人,到底该谁来担责?

记者咨询了业内资深人士和法律人士,给出了相关提醒。

1,作为业主,你将工程发包给工程队去承包装修的话,这个工人受伤,与你无关,由装修队的老板承担赔偿,如果这个工人是你直接请来的话,这个赔偿就由你来承担。

当然,如果你存在过错,例如存在违法行为、所选承包单位没有资质等,你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担责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作为装修公司,要看你和劳动工人签署的合同,双方到底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两者决定你所承担责任的大小,甚至到底有责还是无责。

3,作为劳动工人,一般来说,有关工伤的赔偿要由装修公司承担,而业主与装修公司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只要业主不存在过错的话,那么他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当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而言之,业主是否有责任要看伤者与业主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以及各方的过错程度来判断。

征集令》

装修,是我们每个家庭都可能要做的事,关注度大。工程繁复,合同关系繁复,稍有不慎,难免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麻烦。

如何厘清法律关系,摆脱不必要的麻烦。遇到有关法律问题,不妨拨打本报热线966966,或者直接致电记者本人17384075028,我们为您支招维权。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通讯员 冯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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