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名装修工人没拿到工资 老板欠薪320多万元被起诉
重庆一家装修公司,陆续在主城5区承揽了6项装修工程,工程结款约660万元。不过,公司老板李成(化名)却拒不支付装修工人工资,而是用于个人挥霍。12月25日,因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他被江北区检察院起诉至法院。
挪用工程款欠薪320余万元
这家装修公司成立超过3年,36岁的李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生意不错,在去年8-12月期间,公司在大渡口、江北、渝北、巴南、九龙坡等区,共计承揽了6项装修工程。为了完成这些工程,公司组织了135位装修工人进行施工。
工程款结算之后,公司老板李成共收到工程款约660余万元。不过,他并未将钱用于支付工人们的工资,而是挪用部分工程款,用于购买彩票、网上购物、归还个人贷款等其他用途。
实际上,装修公司共拖欠了工人们工资,共计320余万元。
责令支付他逃至四川
今年1月,李成开始逃避支付工人工资。而江北区人社局在多次寻找及联系李成未果的情况下,于次月向他以短信通知及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了责令支付文书。
不过,李成却在明知江北人社局责令其支付的情况下,逃至四川广安躲避。工人们的工资仍然没有着落。
3月25日,江北警方在广安市将李成抓获,之后移送江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江北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5日,该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李成起诉至法院。
检察官说法
单位犯罪处罚直接责任人
江北区检察院检察官董新丽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