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进入三审 村民建房更快捷

26.05.2015  10:08
      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进入三审

  村民申办建房手续将更简单快捷

      5月25日,《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三审,三审草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申请建设住宅审批程序较为繁琐的问题作出了回应,从让村民自己申办相关证明变成了让政府“跑腿”,更好地体现了方便群众。

   村民申办建房程序更清楚

  二审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申请建设住宅,应当持户口证明文件、建房申请、村委会意见、土地主管部门有关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材料,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在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该规定对村民申请建设住宅的程序规定不够清楚,操作性不强,且用地审批程序繁琐,基层干部群众反映较大。

  三审草案作出了修改,分别规定了利用原有住宅基地,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以及占用农用地三种情形下村民申请建设住宅的程序,以使表述更加清楚。同时,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进行建设的村民应取得“土地主管部门统一使用宅基地面积的其他证明文件”,三审草案改为乡镇政府“应当书面征求土地部门的意见”,从村民申办变为政府“跑腿”,简化了群众办事的程序。

  村民需对自建限额以下房屋质量负责

  同时,三审草案规定,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由建房的村民与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共同负责,建房的农村居民与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所谓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是指自建住宅不超过4层,或建筑面积500平米以下,或跨度在6米以下的单层民用建筑。二次审议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审草案规定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的规定不够合理,建房的农村居民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三审草案采纳了这一建议。  (记者 何清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