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没按规定从前门上公交车导致摔伤 自己需担责

02.07.2015  11:22
【摘要】 公交车是城里人出行最主要的交通工具。万州的程大爷坐公交车时没按规定从前门上车,准备从后门上车时被突然关闭的车门夹到手,而后倒地受伤。

  公交车是城里人出行最主要的交通工具。万州的程大爷坐公交车时没按规定从前门上车,准备从后门上车时被突然关闭的车门夹到手,而后倒地受伤。

  昨日市二中院披露该案详情时称,程某不遵守乘车礼仪,自己要承担20%的责任。

   后门上车不幸受伤

  2013年4月22日,冯某驾驶公交车行驶至万州区龙华街公交车车站,年近七旬的程某准备上车。当时公交车的后门开着,程大爷便准备从后门上车,可就在他上车的刹那间,后门突然关闭,程大爷被车门所夹后摔倒在地受伤。经医生诊断,程大爷右股骨转子下骨折(粉碎性)、大腿软组织损伤等。

  住院治疗数月,程某出院休养,公交车司机及老板垫付4万余元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程某九级伤残,还需后续治疗。

  经查,该公交车由当班司机冯某等三人合伙经营,挂靠在万州一客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伤者获赔10万余元

  万州交巡警认定本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而车方及司机认为属于交通事故。程大爷认为,无论是交通事故,还是意外伤害事故,公交车及司机都逃脱不了责任,遂起诉索赔21万余元。

  程某表示,他上车时发现靠近前门的乘客过多,在得到司机冯某准许后他才从后门上的车。但是,对于这个说法,法院认为程某没有提供充分证据。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公交车上下客的过程中将程大爷夹倒致其受伤,应属于交通事故。

  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法院认定由司机冯某承担80%的责任,程某承担20%的责任,并据此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伤者损失10万余元。

  伤者不服,向市二中院上诉。市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何程大爷受伤还要担责

  “本案显露出乘客坐公交车应遵守社会公共文明礼仪的问题。”市二中院承办法官表示。

  法官称,事发公交车属于无人售票的城市公交车辆,乘客应当遵守“前门上车,后门下车”、“先下后上”等乘车礼仪。乘车礼仪是为了维护城市公交车辆乘坐秩序,保障交通运营安全,避免因上下车产生混乱导致发生事故而制定的。程某从后门上车,司机冯某未能及时注意观察后门人员情况,关闭车门导致程某受伤,为此要承担主要责任;程大爷不遵守乘车礼仪从后门上车,应承担次要责任。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赵华 刘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