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拟出台电商平台规范指引:不能编造、删除、隐匿消费者评价
市民在网上买买买,今后将更有保障。
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电子商务平台落实法定责任行为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称,为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规范管理,保护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形成了《电子商务平台落实法定责任行为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电商平台将承担相应责任
征求意见稿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征求意见提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网上竞价排名应标注“广告” 促销活动不得虚构成交量
征求意见稿对竞价排名的广告也进行了明确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以竞价排名、程序化购买广告等方式显示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采取消费者能够辨识的方式显著标明“广告”。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公开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组织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征求意见稿要求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同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对促销活动的成交量、成交额进行虚假宣传,应当依据可以查验的统计结果公布相关数据,不得为参与促销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
未经事先同意 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
在自营交易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网络。在网站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消费者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消费者事先同意或者请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不得通过服务协议等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默认同意。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开展自营业务中,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同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告示、通知、声明、须知、说明、凭证、单据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不得擅自搭售商品 不得虚构现货、虚假抢购
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责任。比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擅自搭售商品或者服务……
同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合理的提供定向搜索结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能够充分行使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编造、删除、隐匿、诱导、强制消费者评价,或者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评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同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虚构现货、虚假预订、虚假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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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邮件主题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邮编:401147),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0年5月6日。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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