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新政借名按揭 房子险遭他人占有

27.01.2015  22:35
为规避国家二套房房贷新政,52岁的明女士用朋友儿子张某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可意想不到的是,张某竟准备将产权归为己有,惹出官司。近日,万州区法院判决该房产为实际出资人明女士所有。

2010年5月,明女士在万州区买了一套建面160平方米的房。当时国家上调二套房贷的首付比例和利率,明女士为了规避这个新政,想出了一个馊主意:以朋友儿子张某的名义,去办理该房的首套房按揭手续、签合同。合同签订当日,明女士交付首付款10万元。2011年10月,明女士办完手续后接房,并装修入住。之后,她依照合同每月还按揭贷款。

2014年初,张某以丢失还贷银行卡为由,重新办理还贷手续,欲将房屋产权办在自己的名下。明女士多次交涉未果,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产权登记仅是一种行政审查,非行政确权,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并不能因此绝对确定房屋所有权就归张某所有。当事人是否享有对房屋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综合本案案情,法院判决该房产为实际出资人明女士所有。

借名买房需谨慎

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徐兴权律师认为,利害关系人对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请求确认物权的,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协议明确约定了房屋物权归属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应根据协议确认房屋的权利主体;如果没有协议约定,则应当综合分析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判断出资购买并实际使用该房屋是否为物权人的意思表示,从而认定实际购买人是否为真正的权利人。

律师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将本属于自己的房屋登记在别人名下的情形时有发生。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借名买房需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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