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车相撞交警认定各方均无责 法院仍判过错方担责
中新网重庆1月16日电 (李欧 刘贤)记者16日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认定交警部门出具的各方均无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书并非判定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唯一依据,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认定的过错方仍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013年5月11日下午,廖某驾驶其所有的作业车开往重庆市丰都县,因该车制动失效,与同向行驶的客车发生追尾,致客车与前行的大货车相撞,造成多人伤亡及客车彻底报废的交通事故。
廖某在接受交警部门询问时称,其发现车辆制动失效时,为避免与正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追尾,左转驶入左侧车道。由于左侧车道相向行驶的车辆较多,又右转欲驶回右侧车道,但他没有注意到右侧车道上的车辆。当他发现与事故客车即将相撞时,已经不知道应如何采取措施。
同月17日,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对该重型专项作业车作出鉴定意见:该车在事故前传动、行驶、转向性能有效;前轴制动性能、驻车制动性能有效,二、三轴行车制动性能失效…”
同月28日,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经核实,报废客车系某运输公司所有,作业车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了运输公司相应的财产损失。
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某运输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廖某赔偿客车价值6万余元、停运损失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均无过错,各方均无责任。由于保险公司已赔偿运输公司相应的财产损失,故不予支持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运输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市三中院。
重庆市三中院审理认为,尽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各方均无责任,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审理民事案件的证据之一,并不当然成为判定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唯一依据。
廖某驾驶车辆系重型专项作业车,对上路运行的车辆性能及瑕疵负有较高的注意及管理义务。重型专项作业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机械事故,廖某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
廖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虽发现该机动车制动出现故障而失效,但在其他性能仍有效且路面情况良好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合理的避险措施,存在对危险处置不当的过错。
而被撞客车系正常行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
因此,廖某应对客车损毁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客车损毁后,某运输公司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事发时与该车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和合理的停运损失。故改判廖某赔偿某运输公司各项财产损失共计9万余元。
(重庆 重庆新闻 重庆新闻网 三车相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