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多平方米“人气旺铺”缩水 业主花上百万“讨说法”

08.06.2018  07:13

吴小军按照竣工图测量房子数据。

4年来,酉阳的吴小军一直为房子的事闹心。4年前,吴小军与重庆志龙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志龙公司)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志龙公司将一套位于酉阳酉州天成三号楼二层的房子还建给他。后来,因为竣工图与现房(承重柱、层高、窗户等)多处不符,面积还缩了水,吴小军拒绝接房。

开发商既不愿赔偿,也不主动协商解决,房子一直空置。吴小军原想用此房产经营餐厅的计划落空,为了讨一个说法,他将对方起诉到法院,投入大量精力,经济损失数百万元。

竣工图与现房不符

人气旺铺被荒废

酉州天成三号楼位于酉阳县城核心地带,四面临街,紧挨交通要道,300米外就是酉阳桃花源景区的大门。该栋房屋属于商住两用房,平街一层、二层为经营性用房,其余楼层为住宅。

如今,一楼的多处门面已被用作经营餐饮、药房等。这里人流量大,晚上吃饭、逛街的人络绎不绝,堪称“人气旺铺”。

与一楼的“人气旺铺”形成鲜明对比,吴小军位于三号楼二层的房子空空荡荡的,毫无人气。“我这里,原本也是不愁租的……2014年以前,就有多家商户跟我联系,想要租赁,但因为现房与图纸不符,只能一直搁在这里。”吴小军说,即使保守估价,他这个约600平方米的商铺,每年能给他带来50万元左右的租金。

吴小军与志龙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显示:他以拆迁的多家商铺调换酉州天城的还建房。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还建房的面积为660.31平方米,还附了一张图纸,标明了墙面、承重柱、窗户的尺寸。

这套原本应于2014年接房的房产,实测面积585.12平方米,比协议的约定缩水了75.19平方米。该图纸上将这层楼标为“商铺”,但其实际层高同样缩水,不符合商铺的标准。为此,吴小军一直拒绝接房。

开发商态度强硬

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开发商既不予赔偿,也不主动协商解决,吴小军拒绝接房,才导致了如今的景象。

我原本想早点解决,但却一直拖到现在,仍未解决……”吴小军说,他原本规划用这层楼来开一家餐厅。但由于房子尺寸偏差、层高不足,采光、通风也达不到餐厅、超市等经营性场所的标准,无法通过消防审核,“根本办不到营业执照”。

为了证实尺寸的不符和层高的不足,吴小军从有关部门查询到了该栋房屋的建筑施工图。该图显示,层房屋的设计层高为3.8米,22根承重柱的长宽均为0.6米,窗户的高度为2.7米。

吴小军拿起尺子,现场给记者做了一次测量,房屋内22根承重柱的宽度从1.1米到1.4米不等;房屋内11扇窗户中有9扇高度都不足两米。而房屋空高仅2.8米。

吴小军说,按照酉阳的市价,同样面积的正常商铺,作为超市、餐馆租金有50万元;而如果因为层高不够,只能租作旅馆等项目,租金只有30万元。

此外,根据第三方单位测量,房屋实际面积还比合同约定的少了75.19平方米。

吴小军找到开发商,协商解决此事,但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开发商态度强硬。于是,他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讨个说法

他已花费了上百万

4年来,吴小军“别的什么事也不做了”,一心一意跟志龙公司打官司。举证、质证、一审、二审……双方投入了大量的精力、时间和金钱,在相关问题上针锋相对。

吴小军粗略算了一下,他为之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已有百万元之多。

吴小军一直有一个疑惑——竣工图与实体不一致,咋个通过验收的?

为了打官司,吴小军从建委查到了该楼层的竣工图。图纸上的尺寸标注与施工备案图完全一致,但是跟楼层现状却存在诸多明显的不一致,层高、窗户、承重柱等的尺寸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我不知道房子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是怎么通过验收的。”吴小军说,他无法接受现在这个房子,要将“讨说法”继续下去。

各方回应

开发商:

施工手续和程序都是合法的

对方(吴小军)已经在法院起诉我们了,具体你们可以咨询法院或有关部门。”在酉州天成项目部,一位朱姓负责人表示,该栋楼的施工是根据设计部门认可的结构图进行施工的,竣工图也经过了验收。

该负责人强调,施工的所有的手续和程序都是合法的,结构施工图是有资质的建筑设计院绘制的,他们是照章(图)作业,“否则,我们怎么能够顺利交房呢?

对于实体与竣工图不符、建筑面积较约定缩水等问题,他表示,相关事宜已进入诉讼程序,“不便讲得太多,具体情况以法院和建委等有关部门的判决或通报为准。

建委:已下达《整改通知书


酉阳县建委下达的《整改通知书》。

今年4月,酉阳县建委向志龙公司下达了一份《整改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上,建委发现该层房屋存在四大问题:

1.4.5米-9.6米结构转换层处的外窗高度尺寸设计为2.7米、1.5米,实体外窗尺寸为2米,施工图与工程实体不符。

2.建筑施工图与结构施工图有冲突,未履行设计变更程序。

3.4.5米-9.6米结构转换层处的外窗高度竣工图与工程实体不符。

4.建筑施工图中二层标注“商铺”,结构转换层位置的净高不能满足《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3.2.4条规定。

酉阳县建委责令开发商志龙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

酉阳县建委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志龙公司已经对建委下达的整改通知进行了回复,相关资料正在完善中。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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