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体育比赛受伤能让同伴赔偿吗?《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了解下
“12岁,花样年华,不论判赔偿多少,娃儿都太可惜了!”“自甘风险原来是这么回事,我又长知识了……”
3月25日,渝北区人民法院洛碛法庭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的庭审现场,搬到了当地一小广场上。台下数百名市民和特邀的学生代表看得投入、听得认真。特别是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刚施行的《民法典》进行的现场普法,更是让市民学到了不少的法律知识。
“听说今天这里要开庭,我们专门来看看。”当天上午9点,在渝北洛碛镇政府前的广场上,庭审尚未开始,便来了许多市民。他们表示除了想看看法院如何审理案子外,还想学点法律知识。
据悉,审理的这起民事纠纷,是几个十二至十三岁左右的孩子相约到长江边戏水游泳所发生的一次悲惨事件,其中小明(化名)不幸溺水而亡。本案的原告是小明的父母,被告是八名事发时均在场的未成年人以及其监护人,还有孩子们的校方和当地水利部门等。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注意到,因这场庭审的被告众多,虽然庭前法官已经进行了相应的庭前准备工作,但庭审还是一直持续到了下午1点多。虽然早已过了饭点,但现场旁听的市民并未离开。庭审结束时,案件未当庭宣判。
案件庭审结束后,法官还现场结合了《民法典》的相关内容,从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于“自甘风险”的法律规定、关于中小学校的管理职责和安保义务等进行了现场普法。
“自甘风险”是怎么回事呢?审理案件的渝北区人民法院洛碛法庭肖锋庭长称,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就“自甘风险”我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所谓“自甘风险”,是指行为人本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将自己置于损害发生的风险之中,当风险真的发生时,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损害。
也就是说,行为人事先了解到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仍然自愿为此行为,从而可以推定其自愿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
我国《民法典》就“自甘风险”从立法上专门作出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就规定了:“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肖锋庭长介绍,最为典型的就是在体育比赛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当事人去参加体育比赛,理应预见到在正常的体育比赛中可能会发生一定风险,比如受伤甚至死亡。只要其他参加人按照体育比赛的规则正常参赛,那么即使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其他参加者也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得简单明了,一听就懂。”现场有市民表示,虽然饿着肚子,但这些法律知识还是记到了心头。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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