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推荐第三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29.06.2015  18:01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

评选推荐第三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

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民族宗教委(局、办),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民委《关于评选第三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89号)要求,为做好我市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处级及以下单位。

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职工。

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的,如在近5年内做出新的突出贡献,可参加评选。

(二)推荐名额

全国拟表彰民委系统先进集体35个,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35名。分配给我市的推荐名额为:先进集体2个、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2名。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民宗部门(包括合并入统战部的挂牌民宗机构)可推荐1个集体和1名个人。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市委五次、六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有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在推进民族工作长远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发展民族地区社会事业、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勤政务实、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干部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工作能力,无违纪违法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管理科学、运行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并得到较好执行。

4.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社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反映迅速,作出突出贡献。

(二)先进工作者和模范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市委五次、六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有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在推进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团结、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制定实施民族工作规划、加快民族地区发展、发展民族地区社会事业、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在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处置社会突出事件作出突出贡献。

4.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尚的道德品质、优良的工作作风和广泛的群众基础,爱岗敬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清正廉洁,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威信。

5.从事民族工作5年及以上;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且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近5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选推荐工作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推荐对象经所在地人力社保局、民宗部门审核,报送市评选推荐工作办公室。市评选推荐办公室提出初推建议名单,经市评选推荐工作小组审核后,上报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初审。初审通过后,在全市范围内公示,并组织实地考察,经公示考察无异议,上报全国评选领导小组复审确定表彰对象。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严格评选条件,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市管干部不参加评选;原则上不推荐处级干部,因事迹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确需申报的,需同时推荐上报1名处级以下人员;在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但具有高级职称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科研人员身份参加评选;企业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下属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经理)贡献特别突出的可推荐1名。

(三)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开展评选工作,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认真做好把关工作,坚持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杜绝带“”表彰。在审核、公示环节中被差额或筛除的名额,不另补报。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意见(附件3);推荐对象为企业、企业负责人的,须按管理权限征求其当地县级及以上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国税、地税)、环境保护、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安全生产部门的意见(附件4)。

凡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在审计和稽查中发现较大问题,或存有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能参加推荐评选。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评选表彰工作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注重实效。要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对伪造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在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全国和我市评选表彰工作小组办公室在推荐评审过程中,将根据情况安排实地调研,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推荐报告和推荐材料报市评选推荐工作小组办公室,逾期不报视为放弃。推荐报告包括:推荐对象产生经过、审核程序等简要情况、推荐对象在本地区(单位)公示情况和结果、征求计划生育部门意见情况等。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公示材料原件、《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1)、《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2)、《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3)或《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4)、《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等。事迹材料主要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工作实绩和突出事迹等,内容准确真实,语言规范流畅,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附2寸免冠红底彩色近照5张,并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所有推荐材料纸质版用A4纸打印,一式5份,同时报送电子版。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族宗教委联合成立重庆市评选推荐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工作小组,负责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族宗教委人事处,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

联 系 人:  市民族宗教委      黄永华

联系电话:61212276,61212280(传真)

通讯地址: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2号土星B1栋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仅接受非涉密信息)

邮政编码:401121

联 系 人:  市人力社保局      谢 黎

联系电话:86867195,86868605(传真)

通讯地址: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

附件:1.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2.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3.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

4.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5.推荐对象汇总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民族宗教委员会

2015年6月29日 

渝人社发[2015]127号联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