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检察:出台《捕诉一体办案暂行办法》 推进刑事办案专业化建设

15.01.2019  14:11

日前,重庆市检察院出台《重庆市检察机关捕诉一体办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诉讼权利保障、案件分配、案件办理、侦查监督、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规范化。旨在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适应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保障捕诉一体办案模式顺利运行,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知识点

捕诉一体办案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诉讼监督等工作,原则上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

办法》规定:捕诉一体办案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办案质量与办案效率相统一、引导取证与监督侦查相统一,防止变相提高逮捕标准,或者构罪即捕,或者凡捕必诉。

●在诉讼权利保障部分,《办法》规定:捕诉一体办案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告知、讯问、听取意见等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省略,但可以采用专人负责、集中告知、远程视频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在案件分配部分,《办法》规定:应当坚持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轮案规则。刑事案件的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撤案等工作,根据侦查机关立案(移送)的罪名确定承办部门。受理控告或者移送的监督立案线索,以行为人涉嫌的罪名确定承办部门。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复核按照侦查机关提请复核的罪名确定承办部门。二审、再审案件按照法院判决认定的罪名确定承办部门。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按照起诉的罪名确定承办部门。

办法》特别指出,人民检察院实行“类案办理,专业优先”,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含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金融犯罪案件次序确定承办部门。多个罪名分属不同部门办理的案件按照侦查机关移送文书列在第一位的罪名确定承办部门。共同犯罪案件其中一人涉及的罪名归某个部门办理的,全案由该部门办理。

●在侦查监督部分,《办法》规定:检察官应当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切实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立案监督线索,按照“谁发现谁办理”的原则,由发现线索的检察官负责监督事项及其后的案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