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调整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规则

22.07.2016  19:47

额度增大:企业申请使用单笔转贷额度由不超过1000万元提到2000万元内。期限延长:企业使用转贷资金特殊情况可延长时间由不超过5个工作日调整为不超过7个工作日。
  近日,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联合发文,就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作出上述调整。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渝财金〔2016〕38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经信委):
  为进一步推动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工作开展,规范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现对《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金〔2015〕10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中有关事项优化调整如下:
  一、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市级财政资金部分由市财政划拨市中小企业局,由市中小企业局委托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代管。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专户管理。各区县按《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区县参与企业转贷应急工作的意见》(渝中小企〔2016〕30号),将参与资金划拨至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专户管理。
  二、为进一步满足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需求,切实缓解企业转贷压力,企业申请使用单笔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90%以内(即企业自筹不低于10%),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三、企业使用转贷资金的时间原则上控制在3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7个工作日。转贷资金采用差别化方式收取企业资金使用费,使用在3个工作日内的,按实际使用时间和每天0.2‰计算收取资金使用费;超过3工作日的,余下时间按实际超出时间和每天0.4‰计算收取资金使用费。若7个工作日还不能完成续贷的相关手续,合作银行应将转入的该笔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无条件退回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账户,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