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41号)

26.08.2015  12:27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2月5日    渝价〔2015〕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企业加大治污减排力度,保护生态环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排污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4元。

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为鼓励低标准排放,惩罚超标准排放,促进排污单位治污减排,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实行阶梯式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污染物实际排放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含50%),  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排污费;污染物实际排放值在规定排放标准  50%--100%之间(含100%),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污染物实际排放值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二、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提高排污费收缴率。一是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二是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2014年底前,所有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三是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应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四是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要在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收费单位收取排污费应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针对新排污费征收标准,市物价、财政、环保部门将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依各自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收费管理和收费情况稽查考核,严格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

五、本通知从2015年2月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种类、数量起执行。本通知规定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污费的征收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