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创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

04.02.2015  20:45

  

 

  

渝扶办发[2015]3号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改革创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

  有关区县(自治县)扶贫办(农委)、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集中力量开展扶贫攻坚的意见》(渝委发〔2014〕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结合重庆实际,就我市改革创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扶贫对象发展能力为目标,以增强资金使用针对性、促进资金管理权责匹配为抓手,坚持精准扶贫、突出重点、明晰权责、公开透明的原则,围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监管三大环节,着力推进机制和制度创新,推动贫困地区加快建设扶贫开发示范区,为实现富民兴渝、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一、确保扶贫资金投入稳定增长。在市级以上财政持续加大投入的基础上,区县要根据本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自身财力情况,每年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专项扶贫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确保扶贫资金投入逐年增长。区县本级财政扶贫资金增幅与扶贫开发绩效考评结果挂钩。加强扶贫规划与行业规划的衔接,以小片区和贫困村为主要平台,整合其他涉农资金投入,发挥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制定和落实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政策措施,完善扶贫项目贷款贴息政策,引导工商资金、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扶贫开发。

  二、集中力量破解突出贫困问题。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运用好新一轮建档立卡成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直接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活条件、实现持续增收的项目,当前重点支持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整村整片扶贫、特色扶贫产业、乡村旅游扶贫、教育医疗资助和智力扶贫等工作,确保扶贫资金惠及扶贫对象。坚持向贫困程度深的地方倾斜,市级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扶贫开发重点区县,增量部分主要用于国贫区县特别是深度贫困县。非重点区县“插花”贫困问题,采取区县为主、“一事一议”办法解决。区县要制定资金整合实施方案,在综合扶贫政策框架下,处理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与其他涉农资金的关系,确保实现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目标,并将实施情况纳入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范围。

  三、完善扶贫资金切块备案制度。坚持重心下移、权力下放、责任下延,按照任务、责任、资金、权力“四到区县”原则,除需纳入市级统筹安排、不适合下放审批权限的扶贫培训(市级部分)、贷款贴息(市级部分)、“一事一议”项目等,绝大部分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负责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方向和原则,按照贫困程度、工作任务、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将资金分配到区县,市级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切块到区县的额度不低于90%。区县根据扶贫工作重点投向确定具体项目,并按要求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备案(上年度提前下达资金在本年度1月底前报备,本年度资金在60个工作日内报备)。建立权力下放权责对等机制,市级主要抓好项目评估、政策研究、绩效考核、资金监管等工作,区县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具体确定、组织实施扶贫项目。

  四、建立扶贫资金竞争性分配机制。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建立以资金使用结果为导向、精准扶贫为指引、贫困因素为基础、日常工作为参考、遵规守纪为底线的资金分配机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与减贫成效、绩效评价、工作考核结果挂钩,优先支持积极性高、脱贫愿望强、扶贫工作做得好、资金使用规范、减贫效果好的区县,增强扶贫资金正向激励作用。鼓励区县开展竞争性分配资金试点,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把资金分配与扶贫目标任务结合起来,让有能力把钱花好的地方得到更多支持。

  五、加快扶贫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进度。中央提前下达财政扶贫资金,市扶贫办、市财政于上年12月底前下达完毕;其余中央资金,市扶贫办、市财政局于中央财政下达后1个月内下达完毕,市级资金大部分在上年12月底前下达。区县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把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在规范操作、严格程序的前提下,及时完结报账手续,提高项目报账效率。扶贫项目尽量在当年度实施完毕,需跨年度实施的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实施完毕。加强结余结转扶贫资金管理,区县年度资金结转结余量控制在8%以内(市级11月后下达当年计划除外)。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充实市、区县、乡镇项目库,严禁随意、擅自调项行为。

  六、强化扶贫资金与贫困户深度利益链接机制。强化精准扶贫理念,坚持以贫困户为主体,以项目、资金、产权为纽带,强化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乡村旅游户的扶贫责任,真正让贫困村、贫困户受益。丰富扶贫资金补助市场主体的实现途径,探索以贫困户直接参与度为依据,通过先建后补等手段,强化产业扶贫精准性。完善贫困村资金互助社评估、退出和风险防控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市级互助社开展设立乡镇联合会、会员分红等试点,对缺乏产业支撑、运行管理不好的互助社退出试点。加大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力度,完善与商业银行合作和担保机制,努力满足贫困群众短缺性资金需求。借鉴外资项目理念,增强群众参与性,把扶贫项目的决策权、实施权、管理权交给群众,小型村级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以村民自建为主。

  七、丰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探索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购买社会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凡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扶贫工作和扶贫项目,如规划编制、项目评估、项目验收、第三方监督、社会化服务等,可采取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通过公开、透明、规范的程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深化和拓展农村扶贫小额保险、大学生扶贫志愿服务等购买社会服务手段,让贫困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八、健全公告公示制度。坚持阳光操作、阳光扶贫,全面推行扶贫开发工作信息公开,市级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情况在市扶贫开发公众信息网公开,区县扶贫资金安排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完善村级公告公示制度,有条件的村应公开到村民小组和自然村,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投入扶贫资金较大的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完成后,应设立固定的项目公示牌,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没有公示公告的项目一律不予拨付资金。

  九、构建全面监管体系。坚持靠制度管资金管项目,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全程参与制、专账专户制、竞争入围制、公告公示制、联席会议制、信访投诉制、义务监督制、审计监察制、追踪问责制、绩效考评制等十大制度。加强工作监督,重点区县扶贫办要设立扶贫资金监督管理专职机构,明确2名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大审计力度,坚持区县一年一自查审计、市级两年一交叉审计,引入中介机构对扶贫重点项目实施第三方独立监督。强化群众监督,发挥基层就地就近监管优势,引导扶贫对象积极参与资金项目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反馈机制,让扶贫对象成为维护自身权益和监督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的重要力量。完善村级义务监督员制度,在每个贫困村选举产生3—5名义务监督员,参加村、支两委会议,参与项目日常监督,参与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扶贫项目验收单和费用开支发票上必须要有全体义务监督员签字方能报账,保障义务监督员切实履行职责。

  十、落实区县主体责任。按照责权相统一的要求,区县扶贫、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负责。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落实切块备案制、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管理的具体办法。市扶贫、财政、审计以及其他资金使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区县监管职责落实情况的追踪问效,适时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监督。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厉问责、严惩不贷。对涉及集体违规、性质恶劣、问题多发的区县,除查处直接责任人之外,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2015年1月23日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综合处                      2015年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