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细化21种问责情形

27.02.2017  16:10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简称《问责条例》),日前,市委印发《重庆市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从制度层面为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开列管党治党责任清单,规范问责工作,释放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强烈信号,切实推动管党治党做到严紧硬。

   明确问责对象 坚持实事求是

  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办法》将《问责条例》13条细化为七章36条,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执行中央要求,紧扣重庆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务实管用。

  《实施办法》明确问责对象是我市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并将问责对象拓展到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同时,增加尽职免责内容,明确“对于错误决策或者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实事求是问责。问责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把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作为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

   细化21种具体问责情形

  《实施办法》强化问题导向,针对当前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照党纪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有关内容,区分情节、强调后果,开列责任清单,细化了5大类21种具体问责情形。

  5大类具体分为,党的领导弱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党的建设缺失,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产生恶劣影响的;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在此基础上,将问责情形进一步进行细化。比如,针对党的领导弱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明确了三种问责情形,包括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不力,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的;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执行市委重要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处理不及时、不得当的。

  市纪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为了确保问准责,《实施办法》还明确了问责情形的具体细化和认定要求。

   规范问责程序 实行终身问责

  《实施办法》明确了问责方式及适用情形。对于党组织,分为检查、通报和改组三种问责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分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种问责方式。并明确“拒不配合问责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推卸转嫁责任的;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甚至打击、报复、陷害的”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

  《实施办法》还规范了问责程序。明确问责调查主体、时限及简易程序适用;明确问责对象陈述申辩权;明确问责决定作出的程序、权限,强调民主集中;明确问责决定的主要内容和生效时间。比如,问责调查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问责调查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实施办法》对问责结果运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并明确建立协作配合、“一案双查”、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回访教育、统计报告、监督检查等6项问责配套制度,确保制度可执行、可监督、可检查、可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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