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撞人后留下400元就走了,结果出人意料

06.04.2017  13:12

3月27日16时许,尹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来到大坪事故处理办公室报案称:其早上7时许,在长江二路马家堡附近横过道路时被一辆车给撞伤了,肇事车逃逸了。

事故值班民警接报案非常重视,立即对尹某所述进行核实,但尹某有智力问题,无法描述事故的具体情况,于是,事故值班民警打开视频监控系统,查看事发路段的视频监控,但尹某所称的事发路段,视频监控没有覆盖。

在初查视频监控无果的情况下,民警驾车带着尹某及家属到事故现场实地查看,经现场走访,证实了尹某确实被一辆小货车给撞倒了,但没有人记下该车的号牌。民警经过大量的视频排查,视频追踪,终于在3月30日锁定了肇事车车辆渝A802XX解放牌轻型货车。

渝A802XX解放牌轻型货车驾驶人周某经民警通知于近日来到了大坪事故处理办公室。经询问得知,事故发生后,周某本想送尹某去医院检查,但尹某执意不去医院检查,见尹某受伤不大,又急着送货,就当场给付尹某400元钱,让尹某自己去看伤,当时,周某不知道尹某有智力问题,没有报警就驾车离开了。

△双方在赔偿协议上签字。

尹某家属了解事故的真实情况,得知周某并不是要故意逃逸,原谅了周某,最后在民警的协调下,当事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

民警对周某驾车发生伤人事故后,不报警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周某也认识到了错误,表示今后一定改正,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安全行车。尹某及其家属对民警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十分满意,并表示感谢。

民警提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