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户利益联系机制植入14种产业带动模式

21.08.2017  23:10

  

 

  

贫困户利益联系机制植入

  

14种产业带动模式

  

——石柱县扶贫资金股权化改革的调研报告

 

 

  重庆市石柱县为深入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统筹整合县域资源,大力推广资产收益模式促进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利益联结共同发展,同时配套股权收益扶贫、基金收益扶贫、信贷收益扶贫、旅游收益扶贫实施方案,明确将4种利益联系机制植入14项增收带动模式,构建“4+14”资产收益扶贫政策体系,着力建立稳定的产业精准扶贫长效机制

  一、改革创新4种利益联系机制,破除产业发展界限。(一)股权收益扶贫机制。整合涉农资金建立财政投入股权化资金8000万元,全面推行农业项目财政资金股权分红。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贫困户发放股权证。每年按持股金额的8%实行固定分红,同时根据财政补助资金产生效益的40%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贫困户实行效益分红。带动贫困户总数按项目补助资金每2万元带动1户贫困户测算,项目存续期为5年,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贫困户持股比例分别占财政补助资金的50%、10%、40%。年终效益无法核实的,按不低于持股金额的4%进行效益分红。(二)基金收益扶贫机制。建立10000万元资产收益扶贫专项基金,由农民合作社及参与产业扶贫的各类企业申请借用,基金收益覆盖全县重点贫困户。企业申请借用额度按每带动一户重点贫困户5万元标准计算,借用时限最长为5年。基金收益由固定收益和效益收益构成,固定收益按借用资金乘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分配给重点贫困户;效益收益按借用资金产生效益的40%分配给重点贫困户,10%用于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年终效益无法核实的,基金借用单位按不低于基金借用额的4%进行效益分配。(三)信贷收益扶贫机制。县扶贫办与相关银行建立扶贫合作关系,在银行设立信贷风险补偿金专户,银行按照风险补偿金的10倍向由贫困户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帮扶贫困户的经营主体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扶贫信用贷款。经营主体每带动1户贫困户可贷款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完成带动贫困户分红任务后按同期国家基准利率标准给予贴息。经营主体每年根据约定按贷款资金的6%对贫困户实行固定分红,同时根据贷款资金产生效益的40%向贫困户、10%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效益分红。年终效益无法核实的,经营主体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进行效益分红。(四)旅游收益扶贫机制。立足本县良好的生态资源,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扶贫,打造以“黄水人家”为品牌,以带动贫困户为重点的多种方式的乡村旅游经营主体。县财政从2017年起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乡村旅游发展资金对其给予补助。一是对加入“黄水人家”会员、带动贫困户10户以上、由县商务局评定为星级的农家乐,按照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贴。二是对所有直接经营乡村旅游的贫困户且加入“黄水人家”的,给予每户补助3万元。三是对利用当地资源发展旅游食品、旅游手工艺品制作的贫困户,给予设备采购金额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四是对贫困户接受旅游服务技能培训的,给予食宿交通费用补助。五是经营农家乐的贫困户开展宣传营销活动的,由县旅游局给予20%的宣传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六是非贫困户新发展乡村旅游并带动贫困户的,每带动一个贫困户补助2万元扶贫专项资金,每年按补助资金的6%向贫困户实行固定分红,同时按补助资金产生收益的40%向贫困户实行效益分红,年终效益无法核实的,经营主体按不低于补助资金的4%进行年度效益分红。

   二、科学测算生产要素投入,制定14种模式带动贫困户口脱贫增收。(一)土地流转带动。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流转重点贫困户土地,并签订流转协议5年以上,土地租金不低于当地市场价格,每年转账支付流转费用,每2000元计0.5分。(二)土地入股带动。对发展水产养殖30亩、蔬菜种植50亩、其它产业1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支持其积极吸纳重点贫困户的承包地折资入股,股权量化可按照不高于当地年租额除以国家同期政策性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就地组建农民股份合作社或农业股份公司。按照“保底分红”模式,分红比例不低于土地租金的10%,累计转账支付每2万元计0.5分。(三)订单收购带动。农业经营主体优先选择在贫困地区发展产业,对重点贫困户采取订单种植,保价全额收购,转账支付货款。累计支付货款每5万元计0.5分。(四)代种代养带动。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代种代养模式带动重点贫困户发展种养殖业,向重点贫困户提供种源、技术培训指导,保价统一回收,累计转账支付货款每2万元计0.5分。(五)股金分红带动。农业经营主体围绕“4+x”产业,根据产业发展现状、带动贫困户情况,申请使用扶贫产业发展股本金,并每年向产业发展区域的重点贫困户进行分红的;县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农业项目向重点贫困户分红的,每年按5%—8%的标准分红,累计转账支付每1万元计0.5分。(六)社会化服务带动。经营主体在实施农业产业全程社会化服务时,优先将贫困村、贫困户的产业纳入服务范围,降低向重点贫困户收取自筹资金,凭相关依据少收金额累计每0.5万元计0.5分,财政对其少收部分再给予50%的补助。(七)临时用工带动。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产业发展及乡村旅游发展中有雇请务工需求的,优先雇请重点贫困户劳动力。双方签订用工协议,工资不低于同类工人工资,实行转账支付。累计支付劳务工资每1万元计0.5分。(八)股转红带动。将安排的涉农财政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作为股金,每年兑现重点贫困户股金分红比例不低于10%的企业试行“股转红”。即企业每年按照支付股金分红金额40%的财政股本金转为企业股权。(九)资产收益扶贫带动。财政扶贫资金按照每户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量化到重点贫困户,作为按程序选定、符合试点要求的项目入股资金并作为优先股。贫困户不参与企业决策经营,但是享受不低于6%的比例保底分红和清算权利。(十)乡村旅游带动。1. 对利用当地资源发展旅游食品、旅游手工艺品制作的贫困户,由县旅游局给予设备采购金额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2. 重点贫困户从事乡村旅游接待的,经验收合格,由县扶贫办给予每户3万元以内的补助。(十一)企业就业带动。对解决重点贫困户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县人力社保局要求购买保险的工业企业、商贸企业、旅游企业,分别由县经信委、县商务局、县旅游局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不重复享受。(十二)农产品营销带动。1. 重点贫困户通过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或平台销售本地农特产品,对上行物流费用由县商务局按每件3元给予补助。2. 对通过网上交易、农超对接、基地直采等方式采购重点贫困户农产品的超市、餐饮等商贸流通企业,由县商务局根据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十三)培训带动。1. 贫困户参加“雨露计划”和“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往返车船、住宿和生活、培训等费用由县扶贫办全额承担。2. 重点贫困户参加餐饮住宿、物流、电子商务、市场推广等商贸服务业为内容的培训,凭结业证、发票等相关依据,由县商务局按每人每次500元至2000元给予补助。3. 重点贫困户获得由县人力社保局颁发的商贸服务行业服务技能资格证书的,由县商务局按初级500元/人、中级1000元/人、高级1500元/人给予补助。4. 县旅游局组织全县旅游公路沿线经营农家乐的重点贫困户参加县内烹饪技术、酒店服务等免费培训,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重点贫困户参加县外乡村旅游接待培训,并据实补助食宿交通费用。(十四)金融扶贫带动。1. 重点贫困户发展脱贫产业,可以申请5万元以内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使用期限三年,县扶贫办对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补贴。2.对与重点贫困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吸纳重点贫困户就业的工业企业申请抵押担保贷款,由县经信委按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50%的标准补助贴息、担保费率补贴1个百分点。3. 对吸纳贫困人口就业达到20%以上的乡村旅游龙头企业及自主创业从事乡村旅游接待的重点贫困户申请抵押担保贷款,由县旅游局按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50%的标准补助贴息、担保费率补贴1个百分点。4. 帮扶重点贫困户的农业经营主体,优先享受贷款担保贴费、贴息政策,并可在规定基础上根据得分情况,超过政策限额的每得1分帮扶得分提高政策限额金额的1%,最高不超过20%。5. 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扶贫合作贷、扶贫欣农贷等方式带动贫困户脱贫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三、精确定位“联姻”对象与带动主体,强化监管杜绝虚假扶贫。为深入推进精准扶贫,石柱县精确定位贫困户与农业、工业、商贸和旅游等各行业帮扶主体的“联姻”关系,以确保贫困户稳定脱贫并持续增收为出发点,以“绣花”功夫对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量化打分和政策激励。一是明确“联姻”的对象与主体。帮扶对象为进一步精准识别确认的重点贫困户,帮扶主体为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工业企业、商贸企业、旅游经营主体企业(包括旅行社、宾馆、酒店、农家乐、旅游景区等)。二是分类指导量化计分。对帮扶主体按联结帮扶重点贫困户的不同方式,分别采取申报项目评审时加分、按量补助、优先贴息贴费等方式进行激励,促进帮扶主体与重点贫困户建立长效帮扶机制。农业经营主体上年度帮扶贫困户总得分作为下一年度申报农业项目评审加分时,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三是严格监督切实保护贫困户利益。1. 贫困户对象原则上不受区域地域限制,本着必须尊重贫困户意愿,符合企业自身发展需要。2.签订帮扶协议必须注明帮扶期限、方式、成效及相互责任等条款,帮扶名册在相应区域公示。3.完善各类土地流转协议、务工工资结算单、种苗垫资供应名册、收购农产品台账、付款凭据、社会化服务收费单据以及贫困户签字确认等依据,做到 “六签字六认可、两公示一张卡”(“六签字六认可”:即所有协议、台账、过程管理资料必须经贫困户、村(居)委会、乡镇(街道)、驻村工作队长、帮扶责任人、经营主体签字认可。“两公示”:即帮扶前签订协议公示,帮扶后结果公示。“一张卡”:即贫困户所有通过经营主体帮扶产生的收益存入一张银行卡,以便核查)

        产业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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