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赡养纠纷案浅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几个问题

21.12.2015  16:19

陈某(本文人名均为化名)与王某共生育陈某林、陈某海、陈某群三个子女,陈某与王某将陈某林、陈某海、陈某群抚育成年。陈某年满80岁,丧失了劳动能力,且经济非常困难,陈某身患重病需要治疗,但无力支付医疗费。陈某林、陈某海、陈某群未履行赡养义务,也未支付陈某的医疗费。陈某拟向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林、陈某海、陈某群履行赡养义务,并支付医疗费。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林、陈某海、陈某群作为陈某的子女,有义务赡养自己的父亲,陈某林、陈某海、陈某群未履行赡养义务不当。该案符合支持起诉的条件,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陈某起诉。

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与原告陈某取得了联系,陈某对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表示欢迎。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意见书,为了强化支持起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干警出席法庭,参与法庭审理活动,宣读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并对陈某的三个子女进行教育感化,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5年10月15日,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陈某林、陈某海、陈某群每人每月向陈某给付赡养费500元,三人各自向陈某给付医药费600元。

该案系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支持起诉获得胜诉的案件。在该案中,检察机关发挥法律赋予的支持起诉职能,维护了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支持弱势群体起诉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一、如何选择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支持起诉把握两个原则,一是该案有提起支持起诉的必要,比如当事人不能起诉或起诉存在困难;二是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能起到较好的效果。就本案而言,原告陈某作为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陈某属于弱体群体,该案符合支持起诉的条件,虽然本案陈某得到了法律援助,但法律援助人员系当事人的代理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履行法律职责,在案件中保持中立,更能让当事人信服。履行赡养义务,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基本的道德要求,检察机关对本案支持起诉获得胜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依职权启动支持起诉的问题。检察机关提起支持起诉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于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依职权提起支持起诉,无须当事人申请,但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支持起诉,也应与当事人特别是原告沟通协调。本案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时,与原告陈某取得联系,陈某对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表示欢迎,这样检察机关后续出庭等工作更为顺畅。三、是否派员出庭的问题。法律并未规定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否需要出庭,但出庭参加庭审活动能够强化支持起诉的效果。本案中,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干警出席庭审活动,宣读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并对陈某的三个子女进行教育感化,增强了支持起诉的效果。四、是否帮助原告取证、举证的问题。支持起诉工作中,检察机关并非原告的代理人,一般应由原告自行举证。如果原告举证确有无法克服的困难,检察机关可以提供必要的帮助。本案中,在法律援助人员的帮助下,陈某顺利的完成了取证、举证,证据得到法院采纳。在法律援助人员和陈某本人能够完成取证、举证的情况下,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未帮助其取证、举证的作法是恰当的。五、与法律援助人员的协调问题。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律援助职责,能够由法律援助人员完成的工作如代为陈述、取证、举证等,尽量由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检察机关的职责是查明案件事实,表明支持起诉意见,监督法院审判活动等。本案中,检察干警在法庭上表明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意见,对被告进行了感化教育,被告人认识到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只是对履行义务具体方式存在不同意见。最后,法院及时作出了判决,陈某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