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时加班”是常态?重庆上班族:从未了解过如何维权

29.11.2021  17:31

日前,四川集中开展超时加班专项执法检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网友纷纷留言点赞,反映超时加班这一现象普遍存在。那么,重庆上班族超时加班了吗?加班后有没有拿到加班费?是否知道如何维权?

何为“超时加班”?

此前,四川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就相关问题作出解答,“超时加班”是指超过法定的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违法用工行为。针对“超时加班”,应分为两部分进行理解。

一是要理解什么是“延长工作时间”?在实际工作中,“延长工作时间”也称为“加班”,是指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二是要理解 “延长工作时间”的相关标准。《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如果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行为符合加班情形,同时也超过了“延长工作时间”的相关标准,就视为超时加班的情形,属于违法行为。

身边情况如何呢?

为此,上游新闻记者通过网络询问了20多名25岁到55岁不同职业的人,其中大部分都表示自己“加班过”,也有少部分表示“不加班”。

周女士 37岁

职业:某航空公司服务行业

是否加班:加班

是否有加班费:有

周女士介绍,自己做的主要是服务行业,早上9点上班,下午5点下班,中午休息1个小时,加班的话主要是临时分配的工作,比如疫情期间,统计人员核酸检测情况,隔离情况等,虽然不多,但比较繁琐,需要消耗时间。

她所在的公司,员工可在加班后报加班费,如果不报加班费的话可以选择调休,“公司加班费计算为平日1.5倍、周末2倍、节假日3倍,我没有报过加班费,今年就选择了调休一次。”周女士表示,自己并不清楚超时加班应如何维权。

杨女士 30岁

职业:国企行政人员

是否加班:加班

是否有加班费:有

杨女士是一家国企的行政工作人员,她告诉记者,临近年底,需要整理完成的材料堆积如山,从11月开始加班成为常态,“我从来没有报过加班费,因为都是本职工作。

不过,公司一直有加班补助,“加班4小时以内算半天工作量,超过4小时算一天工作量,不少同事一个月因为加班可以拿到上千元补助。”她表示,这对于职工来说,单位能够给职工算加班费的话当然是很好的,因为这样算来,每个月的加班工资都很可观,但是对于单位来说的话都把控不了,存在有的职工可能会将工作拖延到下班后来完成,人工成本会增加。她表示,公司加班管理挺规范,所以并未过多了解超时加班如何维权。

卢女士 34岁

职业:早教中心市场部工作人员

是否加班:加班

是否有加班费:否

卢女士是渝中区一家早教中心市场部工作人员,负责与客户对接,并且承担公司的一些运营策划活动。她告诉记者,加班对于她来说已经习以为常,每天18点30分下班,可能手里都会有一些还没有处理好的事需要继续完成,大约耗时1—2小时左右。

我们加班主要是老板的一句话,他喊加班就得加班……”卢女士表示,但一般来说加班的时间并不长,再加上是自己手里的事,做完很正常,于是也没有过多的在意,但如果加班到特别晚的话,老板一般会给予第二天上午适当的休息时间作为补偿,但没有谈到过有加班费。

于先生 40岁

职业:某高校图书管理员

是否加班:不加班

于先生是某高校的图书管理员,他告诉记者高校图书馆开放时间相对固定,因此作为图书管理员是不需要加班的。每天早上8点到11点40分,下午2点30分到5点40分。一周工作五天,周末双休。于先生也提到,这个职业也存在缺点,就是感觉工作比较枯燥,没有什么晋升空间。

专家说法>>

让劳动者和企业双方权益都得到有效保障

著名社会心理学者、重庆市协和心理顾问事务所所长谭刚强认为,四川开展超时加班专项执法检查,以督促用工企业遵守《劳动法》规范,能够有效维护员工的基本权利,这一做法值得肯定。在劳动用工中,企业用工工时理应自觉遵守《劳动法》。“但另一方面,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执法管理部还应结合特种用工企业的特殊性进行考核,比如服务业的工作性质,不少员工的工作时间多集中在大多数人不上班的早、中、晚或休息的节假日,那么针对这部分企业,只要员工劳动时间灵活调整符合法理即可。员工维权的前提应该是企业用工工时本身在有违法理的情况下,否则就可能出现过度维权,并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他表示,四川开展超时加班专项执法检查,对重庆来说也有一定警示作用,在提示用人单位注意违法行为风险、促进依法规范用工的同时,也警醒管理部门在日常要进行常态的有效监管,而不是在出现舆论关注时才应急处理并一刀切。谭刚强建议,除加强日常的细则化管理,把发现的问是及时回馈企业管理方并督促整改外,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出现理解误差时,执法方也要积极主动介入帮助沟通,让劳动者和企业的双方合法权益都得到有效保障。

上游新闻记者 付迪西 王乙竹 实习生 王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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