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额缴纳社保费是企业应有的责任

25.08.2015  08:24

昨日,2015《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显示,有近61.66%的企业未按照职工工资实际核定、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其中24%的企业统一按最低基数缴费。这意味着员工的社保被“降低标准缴纳”,必然影响今后的待遇。

(8月24日《中国青年报》)

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对职工个人来说,关系着未来老年生活水平的高低优劣;对社会来说,更是为未来老龄化社会的正常运转、积蓄发展的动力。因此,今天足额缴纳社保费,不仅是企业对职工负责的表现,更是企业维护社会利益、保障社会持续前进应尽的责任。如果不投保,或者严重降低标准缴纳,就会带来不应有的隐患,为未来的老龄化社会埋下巨大的风险。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因有二。

一是监管不力。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但如今竟然有62%的企业没有足额缴纳社保费,足见在监管上存在着巨大的漏洞。

二是有些职工对自己社保费是否足额缴纳,既不重视更不知道。《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单位要“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如今能做到这样“定期告知个人缴费情况”的,恐怕极少。更令人担心的是,很多员工对企业是否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缺乏必要的群众监督基础,使原本通过“告知个人”可能产生的对企业缴费的监督作用,受到了极大的消解。因此笔者建议,社保机关应当大张旗鼓宣传退休金的计算方法,让广大职工都知道企业足额缴费与今后退休金之间的密切关系,提高职工监督企业足额缴费的积极性。

俗话说,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依法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保障今天正在努力工作的每位职工,人人都有一个幸福的晚年。今天不为老年生活足额缴纳社保费,面对退休,就可能出现令人后悔的近忧。个人如此,整个社会恐怕也如此。金海燕(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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