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没还按揭 销售商把车开走 法院:后者每天赔50
28.03.2015 11:25
本文来源: 重庆新闻网
法院审理查明,万盛经开区张先生于2011年4月26日,在九龙坡区一汽车销售商按揭买了一辆小型车。同月,张先生与银行签订了《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和《个人消费借款抵押合同》,与汽车销售商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服务暨委托担保合同》,由汽车销售商为张先生提供贷款担保,约定从购买日到2014年4月26日,共还款4.3万元。
从买车开始,张先生每月向银行支付按揭款。还款过程中,张先生因个人经济原因,在2012年四五月及2013年4月,共3个月没有按期支付按揭款。
汽车销售商着急了,2013年9月底,公司工作人员找到张先生,将其车辆开回公司停放,张先生多次要求归还,双方一直协商未果。
2014年5月30日,张先生付清购车按揭款本金及利息。随后,张先生向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汽车销售商立即返还车辆,并要求按照每日150元支付从开走车辆之日起交还之日止的赔偿金。
法庭上,汽车销售商称,双方纠纷是汽车消费贷款服务纠纷。张先生逾期不还款,销售方可以按照合同留置车辆。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是机动车登记的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汽车销售商返还原物。庭审中,双方确认汽车销售商自2013年9月24日起到至今实际占有车辆的事实。同时,保证人并不是有权占有人,汽车销售商依据担保合同,留置车辆的理由,不构成其返还车辆的免责事由。
对于具体赔偿金额,法院结合张先生确实存在的逾期还款行为,酌情认定以每日50元为标准,自2013年9月25日起计算至汽车销售商将车辆返还原告之日止。
重庆晚报记者 赵方敏 通讯员 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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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3.2015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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