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好心借车给别人,到头来却要赔偿10万元

12.10.2021  13:00

本是好心借车给朋友,没想到自己却要因此赔偿10万余元。拿到判决,这位车主估计也是追悔莫及。12日,上游新闻记者从垫江法院获悉,该院坪山法庭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因车主对其所有的机动车管理不当,具有过错,承担了三成的赔偿责任。

本就是无牌车

借给没有驾照的人开出事故

去年3月30日10时40分许,还是未成年人的廖某驾驶陈某所有的无牌两轮摩托车,车上还搭乘了朋友张某。他们在垫江沿垫涪路从坪山镇往永平镇方向行驶中,因廖某某操作不当,车辆越过中间黄色实线,与对向车道由驾驶员卢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廖某某和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次月下旬,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廖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货车驾驶员卢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另查明,案涉车辆系陈某所有,事故发生前,陈某自愿将车钥匙及车辆交由并未取得驾驶资格且尚未成年的张某,后张某将该车辆交由并未取得驾驶资格且尚未成年的廖某某驾驶。

闹上法庭

三人各自担责,车主要赔10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张某因受伤,找廖、陈谈赔偿一事。三人未能协商一致,张某便将廖、陈二人告上了垫江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交警部门认定廖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院依法予以确认。陈某对其所有的机动车管理不当,将对公共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机动车及钥匙交由并未取得驾驶资格且尚未成年的原告张某,原告张某又将该机动车及钥匙交由同样无驾驶资格并且尚未成年的被告廖某某驾驶并且乘坐进而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原告张某、被告廖某某、被告陈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均具有过错,且廖某某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其过错程度相较于原告张某、被告陈某更大,三者均应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廖某某对张某的损失总计33万余元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13万余元;陈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0万余元,其余30%由张某自行承担。

上游新闻 徐勤 通讯员 陈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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