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都未年检出事故 一个获赔另一个自掏腰包?

01.02.2015  09:53
你知道吗?如果你的爱车没有定期年检,保险公司是会找理由拒赔的。如果车主不服,找保险公司打官司,结果却可能不一样。

这起官司输了

2013年10月10日,江北区一家律师事务所为名下一轿车向渝中区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保险。2014年4月6日下午4时许,该律师事务所主任余律师驾驶这辆轿车在汽博中心露天停车场停放,当余律师下车开车门时,由于没有注意观察,和另一辆轿车撞了一下,导致两车都遭受重创。发生交通事故时,余律师所驾轿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事故发生后,律师事务所为该车办理了年检,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10月。

此后,律师事务所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2000元,其余损失,以所保险车辆行驶证已过期为由拒赔。

律师事务所认为,行驶证过期并不表示车辆本身不符合安全标准,保险公司不该以行驶证过期为由拒绝理赔,于是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渝中区法院。2014年9月,渝中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律师事务所索赔保险赔偿官司一审败诉。之后,律师事务所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五中院终审后驳回上诉。

承办法官认为,保险合同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车辆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免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约定,并无歧义,对其理解也无争议。

这起官司赢了

2012年5月16日,张某驾驶一辆小货车沿306省道由涪陵往丰都方向行驶时,撞伤了横穿马路的行人黄某。之后,涪陵区交巡警支队进行事故调查后,认定张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2012年10月13日,黄某因该事故不治身亡。

黄某生前留有一未成年儿子小军。保险公司以货车没有进行年检为由,拒绝赔偿。小军于2014年1月10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其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16万元。

在诉讼中,车主张某作为第三人自愿将其在保险公司的商业第三人责任险保险权益转让给小军,由小军向保险公司索赔。近日,市三中院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付16万元的保险赔款。

承办法官称,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并非投保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造成,即与保险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无关。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期内,虽然有免责条款,但并不能免责。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市高院:

指导性案例不能被直接援引

据了解,重庆市高院要求,全市法院要拿准吃透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参照适用案例,主要是参考并仿照案例确定的裁判规则、反映的法律精神、体现的价值取向作出裁判。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首先应当充分注意有无指导性案例,要认真研究、正确理解,将其释法说理的基本精神转化为对正在审理案件的精准司法裁判。

重庆市高院强调,要准确把握案例的参考运用原则。指导性案例不具备正式的法律效力,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在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和重庆高院参考性案例时,只可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引述案例确定的裁判规则,不能将案例作为法律依据直接援引。

(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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