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门夹伤乘客 该不该由交强险赔偿

02.05.2015  12:04

  保险公司:伤者属于车上人员,不赔

  法院判决:第三者和车上人员身份可转化,要赔

  重庆晚报讯 公交车门夹伤乘客,该不该由交强险赔偿?记者昨日从渝中区法院了解到的这个判例,或许对市民有所启发。

  去年1月18日,一辆112路公交车,行驶至渝中区北区路公交车站,乘客陈女士下车时被车门夹伤右手。

  事发后陈女士被送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手功能部分丧失,住院11天。出院后,陈女士要求交强险赔偿,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陈女士遂向渝中区法院起诉,请求公交公司及其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庭上,公交公司表示愿意按照法庭审理后,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辩称,该发生事故的公交车只投保了交强险。另外,陈女士下车时,属于车上人员,并且推断她可能在车内受伤,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认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到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临时性身份,二者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同时,法院认定陈女士是在公交车站下车后,右手被车门挤压致倒地受伤。

  法院认为,陈女士虽为公交车乘客,但在事故发生时,属于正常下车后,因公交车司机关闭车门太快,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到伤害,符合交强险中的“第三者”的身份。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该车驾驶员在未关好车门就开车,致使陈女士受伤,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事发时驾驶员为公司员工,是履行职务,故要求由其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近日判决,公交公司赔偿2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4万元。

  重庆晚报记者 赵方敏

  “本车人员”与“第三人” 三种情况下身份可转换

  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陈键律师称,车上人员下车后,究竟属于“本车人员”还是“第三人”容易产生争议,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认定为“第三人”。

  第一种情况:借车给他人,被自己的车撞伤。

  第二种情况:乘客被甩出车外,再被车辆撞伤。

  第三种情况:车主离开汽车,因未拉手刹等原因,被自己的车撞伤。

 

选稿编辑:邓琼
原文链接: http://cq.cqnews.net/shxw/2015-05/02/content_341116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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