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职场纠纷,你遇到过吗

01.11.2015  09:22
【摘要】 张某是一名客运公司驾驶员,多次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因工作问题被通知不用上班后,要求该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和违约金。该公司将此劳资纠纷起诉至法庭。

   用人单位赔双倍工资吗

  张某是一名客运公司驾驶员,多次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因工作问题被通知不用上班后,要求该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和违约金。该公司将此劳资纠纷起诉至法庭。近日,万州区法院就此案给出了明确的说法,法院一审判决,劳动者自己未签订合同,用人单位不赔偿双倍工资。

  根据上级要求,挂靠在客运公司名下的城市公交大客车要收回经营。今年1月1日起,以前将公交车挂靠在万州区某客运公司的张某将到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每天140元,月工资4200元,且在工资表中注明含加班费1000元。

  某客运公司在当月安全教育学习会议上通知驾驶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购买五险。但在现场,张某却没有按照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客运公司多次通知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一直被张某拒绝。5月之后,公司通知张某不用上班了。8月,张某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加班费的同时,还要求赔偿其双倍工资33600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在本案中,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却是劳动者,这便不符合该项规定,所以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没工资条

  工资标准到底谁说了算

  陈先生离职,单位没发工资,无奈之下,他将昔日老东家告到法院索要工资。10月21日,渝北区法院民三庭在龙溪街道花卉西路社区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通过庭后的案件解读,让群众明白了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工资表时,若劳动者有其他证据辅助证明,那么工资标准就该由劳动者说了算。

  2011年6月,陈先生开始在某科技公司上班,直到2014年12月离职,但该公司未支付其12月份工资,为此陈先生一纸诉状将公司起诉到渝北区法院。庭审中,陈先生主张自己的工资应该是6000元,但科技公司认为只有3000元。陈先生的工资都是现金发放,签字的账本在公司财务处,自己无法提供。

  随着庭审的深入,陈先生举示了一份关键的证据《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明确写明劳动者如果接受该协议,在离职后公司会按照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标准予以经济补偿,并写明公司将一次性补偿21000元。陈先生在该公司上班三年半,21000除以3.5刚好等于6000元。审理到此,法官心中对双方争执不下的工资标准有了自己的判断。鉴于案情复杂性,法官在庭审结束时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法官说法

  在劳动关系中,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但如果单位举示的证据与劳动者的主张不符,且劳动者能够举示相关的证据加以佐证,则将采信劳动者的主张。

   上班遭打

  用人单位也要赔钱吗

  上班时,杨先生因工作原因遭工友打伤,该谁来赔钱呢?是打人方?还是用人单位呢?10月26日,渝北区法院民三庭在宝圣湖街道兴科路社区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案件,并通过庭后的案件解读,让群众明白了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与他人争执而被打伤,依然属于工伤范畴,侵权人赔偿之后用人单位还需要进行赔偿。

  杨先生本在某建工公司开升降机,于2013年11月与工友发生争执后被工友打伤,2014年5月杨先生被认定为工伤,后该建工公司不服,经过一审、二审判决终确定为工伤。2014年9月,打人工友向杨先生赔偿了35000元。经过劳动仲裁,该建工公司依然要向杨先生赔偿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费用90000余元,该公司不服仲裁起诉到渝北法院。

  法官说法

  在庭审之后的案件解读环节,法官对类似情况中工伤认定以及赔偿竞合的问题上,给出了法律上的解释:第三人侵权中,如果发生的原因为因工作负伤,那么就应该属于工伤。

  本案中,杨先生是因为升降机起降顺序而与工友发生争执,属于因工作原因负伤。如果属于工伤那么就会产生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重合,即使侵权人已经赔偿了受害人,用人单位也要在承担工伤赔偿中与侵权性质不同部分的赔偿责任,对劳动者予以双重救济。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